外僱打的拾手機據己有
【本報消息】一名男外僱早前涉嫌拾獲他人的手提電話並據為己有,日前被治安警拘捕,起回贓物。
被捕男外僱年約三十餘歲,治安警落案控以“在添附情況下或對拾得物、發現物之不正當據為己有”罪,案件已移送檢察院偵辦。
本月二十二日,治安警接獲一名男子報案,指他早前乘搭的士,落車後,才發現遺留一部價值一萬○九百元的手提電話在車上,報警處理。
治安警調查後,相信是一名曾乘搭有關的士的另一名男乘客拾獲手提電話,同日在拱形馬路將其截獲。經查問,有人供認早前搭的士時,在車廂後座上發現一部手提電話,因一時貪念將其據為己有。
上述罪行將觸犯《刑法典》第二百條“在添附情況下或對拾得物、發現物之不正當據為己有”罪,最高可判處一年徒刑,或科處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