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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6月10日
第A06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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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械最高可囚兩年

防狼噴霧放電性電筒屬違禁武器

非法持械最高可囚兩年

【本報消息】檢察院訊:去年底,警方揭發一宗本澳男子涉嫌藏有及出售禁用武器的案件,經進一步調查,近日再查獲五名涉嫌非法藏有禁用武器的人士,並已將其移送檢察院偵辦。

境外購入轉售圖利

案情顯示,警方去年底在一名男子家中查獲一批弩、弓、箭、軍刀、電槍等禁用武器,涉案男子稱該等違禁品購自境外,擬作轉售圖利。隨後,警方經深入調查,鎖定其他懷疑涉案人士,並於近日採取行動,再於其中五名涉案人家中檢獲一批弩、弓、箭、鋼珠、利刀及伸縮警棍等禁用武器,該等涉案人均承認向他人購買相關涉嫌武器。

檢察院以上述各嫌犯涉嫌觸犯《刑法典》第二六二條第一款規定及處罰的 “禁用武器罪” 立案偵查,相關罪名一旦成立,可被判處二年至八年徒刑。

經承辦檢察官建議,刑事起訴法庭法官已命令對案中六名嫌犯採取提供擔保及定期報到等系列強制措施。

刀刃不得逾十厘米

根據法律規定,槍械、彈藥、爆炸品、具貫穿性的工具(如弓、弩等),以及刀刃超過十厘米且可用作攻擊身體的刀具,倘攜帶者無法合理解釋擁有之原因,均屬法定的違禁武器,任何人士在不符合法定條件或違反有權限當局規定的情況下輸入、製造、買賣、藏有或作其他非法處理,相關行為均可能觸犯刑法。

同時,依照《刑法典》第二六二條規定,無合理理由持有或攜帶可用於攻擊他人之利器或工具均可構成非法持械罪,可被判處最高兩年徒刑。需要注意的是,一些在外地或網上容易買到的防狼噴霧、電槍類放電性電筒,以及各種具有攻擊性質的物品,在本澳均可視為違禁武器。

澳門特區對禁用武器設有嚴格管制,非法購買、出售或藏有禁用武器,行為人須承擔相應刑事責任,為減免有關行為對社會治安構成的威脅,檢察院提請市民注意,如發現任何人士非法持有禁用武器,應及時向警方或檢察院作出檢舉,藉以大眾力量共建穩定和諧的社區環境。

2021-06-10 1 1 澳门日报 content_124755.html 1 非法持械最高可囚兩年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