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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1月09日
第A02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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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駁回男子遭撤銷緩刑上訴

無履行初院判緩刑義務

中院駁回男子遭撤銷緩刑上訴

【本報消息】一名男子涉觸犯相當巨額詐騙罪,被初級法院判囚兩年半,緩刑三年,條件為須支付五萬元,及以每月分期支付餘額不少於三千元賠償金。被告在沒有履行緩刑義務,遭撤銷緩刑,並上訴至中級法院。

中院指出,判決金額已考慮被告的能力範圍,被告已準備的金錢亦用於賭博,裁定被告的上訴不成立,須實際執行兩年半徒刑。

賠償金用於賭博

上訴人聲稱,其將承諾在第一個月支付的五萬元賠償金用於賭博,此外,其自二○二○年十一月開始失業,最近才開始有工作。其知道法庭一直尋找其本人,因為沒有金錢還款所以更換了地址。在聽取了上訴人的聲明後,法院作出廢止上訴人緩刑的裁判。

上訴人不服,向中級法院提出上訴。中院指出,判決金額的支付方案,亦是充分考慮了上訴人的承諾、及其支付能力範圍。判決確定後,上訴人沒有支付其聲稱已經準備好的五萬元,而是將之用作賭博。

搬屋斷電話逃避

至於每月分期支付義務,上訴人也完全無履行,這顯示上訴人對須履行賠償被害人的義務完全不予以重視,更沒有對此作出任何努力,更是搬離住所、切斷電話逃避法院。可見,上訴人一直在逃避履行支付賠償的緩刑義務,其聲稱因疫情失業的相關重要情節,不能夠被接納,僅更改所命令履行的義務,已經不能符合給予緩刑的目的。

總之,緩刑對於上訴人無起到預期的正面效果,上訴人於緩刑期內明顯、重複違反緩刑義務。繼續給予上訴人緩刑不足以消除其犯罪本身對社會秩序造成的負面影響,不利於維護澳門的法律秩序和社會安寧。就個案而言,廢止緩刑與“減少使用短期實際徒刑”之刑罰原則並不相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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