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要支付按金嗎?
小明透過地產經紀承租一住宅單位,經紀向小明表示,與業主簽訂不動產租賃合同當日,除要向業主支付一個月租金作為上期之外,還須要向業主支付兩個月租金金額作為按金,但小明對經紀要求存有疑問,法律有沒有相關規定?
其實,對於訂立不動產租賃合同時,出租人要求承租人預付租金(即俗稱“繳付租金上期”),法律沒有強制性規定,而是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是否繳付。不過,如果雙方最終協定須支付上期,那麼,有關上期的金額則須受到法律限制,即上期的金額不可多於一期租金金額,且只能夠提前一期收取。
假如雙方約定的上期金額超過上述限度(例如約定繳付相當於兩期租金的金額),則會減至有關限度(即一期租金金額)。
在按金方面,法律同樣沒有強制性規定承租人必須支付按金,租賃雙方可自行協商。但如果租賃雙方約定支付按金,根據《民法典》規定,在預付租金的約定中,雙方可約定承租人支付相當於兩期租金金額作為按金。當租約期滿後,出租人便須將按金全數返還予承租人。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民法典》第994條的規定。(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