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環暴動案廿一人判囚
【香港中通社八日電】二○一九年七月廿八日上環暴動案,二十人早前被裁定暴動、襲擊等罪成,一人認罪,他們八日在區域法院,分別被判囚三十至四十二個月。
控罪指出,廿一名被告案發當日在中環遮打花園集會後,在德輔道西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法官陳仲衡判刑時表示,該案件暴力程度不算嚴重,但暴動是有預謀的,參與人士忽視警方呼籲,繼續留在現場,滋擾公眾,有人破壞商店閉路電視,威脅人身安全。
陳仲衡認為,過去一年社會局勢已漸趨穩定,難再見暴動,但案發時非法集結頻生,判刑不應因現時情況得益。
最終,被裁定罪成的二十人分別判監三十七至四十二個月,早前認罪的廿六歲被告被判監三十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