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澳門國安法應體現“一國兩制”的最高原則
國家主席習近平在慶祝香港特區成立二十五周年大會的重要講話中指出,“‘一國兩制’方針是一個完整的體系。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是‘一國兩制’方針的最高原則,在這個前提下,香港、澳門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長期不變,享有高度自治權。”這個精闢的論斷應該成為修改澳門《維護國家安全法》的指引並加以具體落實。
一、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是“一國兩制”方針的最高原則
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作為“一國兩制”方針的最高原則,有兩個基本含義。第一,作為最高原則在“一國兩制”完整體系中具有基礎性、決定性的地位和作用,其他如保留原有制度、享有高度自治等政策服從於和服務於這個最高原則。換言之,只有有利於維護這個最高原則,特區才能保留原有制度,享有高度自治等政策。
第二,作為最高原則在“一國兩制”完整體系中是一條底線和紅線,絕對不能觸碰,它是“一國兩制”事業的生命線。不能很好地維護這個最高原則或者動搖、破壞這個最高原則,“一國兩制”實踐就會遭遇干擾、困難和挫折。所以,要想“一國兩制”行穩致遠,就要堅持這個最高原則不動搖。
為甚麼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是“一國兩制”的最高原則呢?這是由“一國”與“兩制”關係決定。第一,必須堅持“一國”是實行“兩制”的前提和基礎,“兩制”從屬和派生於“一國”並統一於“一國”之內。沒有“一國”,也就沒有“兩制”。“一國”的根紮得越深,“兩制”的枝葉就更茂盛。第二,只有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國家發展了,強大了,才能更有力地支持澳門發展,發揮國家是澳門堅強後盾的作用。同時,澳門只有在融入國家發展中,保持和發揮自己的優勢,服務於國家的發展,才能獲得更好更快發展,將國家的利益和特區的利益有機的統一。
二、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的三者關係
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包含了三個內容和三個關鍵字,即國家主權、國家安全、國家發展利益。“一國兩制”的初心是實現國家的統一,對港澳恢復行使國家主權,將港澳納入國家的治理體系,融入國家發展,為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貢獻力量。第一,國家主權是“一國兩制”的核心。鄧小平先生指出,“一國兩制”的核心是主權和統一。國家的主權、國家的安全要始終放在第一位。所以,主權問題不能討論,中國一定要恢復對港澳行使主權。國家不能行使主權,人民就不能當家作主,不能獨立自主地制定國家發展的政策,處理國家的內外事務。一旦喪失了國家的主權,必然被外國奴役宰割,淪為外國的附庸。第二,國家發展是“一國兩制”的戰略目的。國家恢復對港澳行使主權就是將港澳融入國家發展,發揮港澳的優勢,服務於實現國家現代化強國的戰略。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是一百多年來中華民族的共同心願。沒有國家的發展,也就沒有了人民的幸福生活。第三,國家安全是“一國兩制”的保障。國家主權的行使和國家目標的實現,需要由國家安全來保障。沒有國家安全,國家主權就要受到破壞,國家發展也就無從談起,人民也不能安居樂業。所以,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三者是一個整體,缺一不可。同時,三者又是互相依存,互相促進。國家主權和發展利益靠國家安全保駕護航,國家發展和強盛了,綜合國力提升了,為國家安全提供了的堅實基礎。
三、修改澳門國安法要保障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
在法治社會下,維護國家安全就要有完善的法律和制度。法律是有效的手段,制度是穩定的依靠。經過實踐的檢驗,行之有效的法律和制度要堅持,出現的缺漏要及時補上,不完善的要修改。這次修改澳門《維護國家安全法》,是根據澳門社會所面臨的內外安全形勢的變化,所作出的具體完善和落實維護國家主權、國家安全、國家發展利益必要舉措。從《諮詢文本》分析,修法的內容體現了“一國兩制”方針最高原則的要求,歸納有三個特點:第一,更加全面,修改完善了現行國安法刑事實體法的有關規定。如增加“教唆或支持叛亂”罪,凡教唆他人或幫助他人實施“叛國”、“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構成犯罪。第二,更加準確,彌補了現行國安法保護法益有限、罪名設置不夠周密等問題和短板。如,在維護國家主權方面,將“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罪改為“顛覆國家政權”罪,將危害國家安全的客體和對象涵蓋了我國憲法規定的國家根本制度和所有國家政權機關,並明確任何非法手段作出顛覆行為均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罪”。第三,更加有效,增加了及時預防、制止、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相應措施。如,修改了《維護國家安全法》的程序性規定,根據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隱秘性、複雜性、特殊性的特點,增加了執法機關可採取情報通訊截取、臨時限制離境等措施,提高打擊危害國安犯罪的效率。
總之,本次修法體現了“一國兩制”方針最高原則的要求,對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制度的全面性、準確性、有效性方面進行了完善,是非常重要和完全必要的。
澳門法律工作者聯合會副會長 澳門大學法學院教授 駱偉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