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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8月30日
第A03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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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企主管部門規範機關成員選任

政府冀立法規管公共資本企業

公企主管部門規範機關成員選任

【本報消息】一常會昨續與政府代表討論《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法案。委員會主席李靜儀指出,有議員關注如何避免選任機關成員時任人唯親,政府指未來主管部門會制訂專門指引規範。對於將來主管部門會評核公共資本企業機關成員表現,結果與薪酬、是否續任掛鈎,政府已在研究有關評核指引,薪俸會平衡企業的職務內容和私人員工水平。

一常會主席李靜儀、秘書宋碧琪會後總結。昨上午開會細則性審議公企法案第三章的監事機關,以及第四章機關成員、第五章營運績效評核。

監事會六項職權

公共資本企業要設立由至少三名成員組成的監事會。李靜儀指出,委員會關注監事會的設置提出比《商法典》更高的要求,有監察企業守法、核查企業財務狀況、建立內部監察制度等六項職權,政府回應冀監事會能在事前、事中、事後介入,而非最後才參與工作。

法案就“重大營運事項”作出定義,有關決策、執行、管理及職權分配都有標準和要求,政府冀透過法案建立明晰的制度。

機關成員符要件

機關成員選任的規定方面,按政府參股情況,全資、控股和參股公司的要求不同,或多或少都有由行政長官委任或指定的人員。有委員關注擔任機關成員的職務要件,如何選賢能,避免任人唯親,政府指法案已列出基本要件,如具備良好公民品德、與履行職務相應的專業能力及工作經驗等。未來主管部門亦要就此制訂專門指引,而主管部門的監督實體是行政長官。

企業訂迴避制度

委員會關注機關成員的迴避制度沒有完全跟照現行十三/九十二/M法令而制訂,該廿三條只規範需要在司法訴訟中迴避。政府解釋現法令中由免職起計三年內不可被選任於同一公司或特許分包公司或附屬公司,但免職可能基於個人、非犯錯等原因,條文中無指明情況,如統一不能被委任,則限制人才吸納,故現在法案其他條文以不同方式規範,包括企業本身要制訂迴避利益衝突制度,第廿六條評核結果後的處理。

對於行政長官或司長級人員被委派機關成員的迴避,政府指在第二十二/二○○九號法律,已有官員的離任後“過冷河”制度,故不在法案中重覆規定。

公共資本企業要定期接受主管部門評核,法案列出評核的六個要素,評核結果將與機關成員薪酬,及相關成員是否續任掛鈎。

李靜儀引述政府稱,已在研究有關評核指引。另有議員關注成員的薪酬要參考相關範疇市場的水平,而非單純和公僕人工一樣,政府表示認同,並提出不同範疇或職務內容的公共資本企業的薪俸有差,且如控股公司會有其他非政府委派的人員,會制訂專門指引,盡量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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