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困境非違法免責合理合法藉口
僱傭基本報酬改變須書面協議
【本報消息】二○二○年疫情初爆,某旅遊公司擅自改變三名員工的工作條件,以提供實際工作計算人工,變相減薪,並拖欠員工應得報酬,被法院判罰款五萬元。該公司不服上訴至中級法院,提出疫情使經營困難,屬不可抗力情況。
中院指經營困境不能成為違法免責的合理合法藉口,僱主改變僱員基本報酬,必須達成書面協議,及於法定期間內將協議通知勞工局,以便勞工局知悉,行使監察權。
罰旅遊公司五萬
二○二○年九月有三名旅遊巴司機因公司多次沒按合約出糧,及拖欠二月至七月的基本薪金保證收入和加班費,提出辭職,並向法院追討公司。有關旅遊公司被判九項輕微違反,罰款五萬元,並須支付三名員工十六萬七千多元、十七萬七千多元及十二萬二千多元,附加判決作出至完全付清為止的法定利息。
該公司不服向中級法院提出上訴,提出疫情導致旅遊業遇冷,車輛需求下降,限制安排員工工作,是客觀上不能履行,屬不可抗力情況,而薪金調整亦有與員工達成口頭協議。
上訴中院遭駁回
裁判書製作人、中級法院法官周艷平指出,疫情對旅遊業的衝擊有目共睹,但經營困境不能成為僱主違反法律規定,進而免於承擔法律責任的合理合法藉口,改變勞動關係條件仍必須遵守法律規定,即要雙方達成書面協議、於法定期間內將協議通知勞工局,方能產生法律效力。案中公司二○二○年二月起安排員工每日工作一小時,且以實際工作計算薪金,有關改變並沒依照上述兩個法律規範方式進行,因此須依原合同約定薪金計算方式向員工支付報酬。
上訴人還質疑原審法院重覆處罰,對其不按時支付員工應得的金錢給付,及因未補償員工未享受的年假而各被處罰三項輕微違反。
周艷平指出,有關行為所侵犯的法益不同,這正是立法者作分別處罰的原因。裁定全部上訴理由均不成立,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