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限制離境屬預防最長五天
【本報消息】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公開諮詢會(行政法務界別專場)昨日下午舉行。保安司司長黃少澤表示,是次修法具突破性,新增三類預防措施,包括引入“臨時限制離境”措施、引入“情報通訊截取”措施、要求在澳可疑組織或個人提供活動資料。其中初步計劃“臨時限制離境”措施最長只能實行五天。
偵查手段執行嚴格
刑事法學會副會長李哲關注偵查手段問題。黃少澤回應稱,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較複雜、隱蔽性高,偵查過程面對較大困難,故是次修法創新突破有關方面措施,但執行方面,本澳較其他地區同類措施要求嚴格。如“情報通訊截取”在港區國安法中只需行政長官或警務處長批准即可,但澳門維持由司法官批准;“臨時限制離境”亦需司法官批准,故措施均被限定在非常嚴格的範圍內,偵查部門的特別權力,只限於准用階段。
取消住宅錄音竊聽
黃少澤稱,政府在就《通訊截取法》立法時曾考慮,除了對通訊截取外,可否對酒店房間住宅現場錄音進行竊聽,最終仍是取消有關規定。加上澳門《刑事訴訟法典》並無允許可進行現場錄音竊聽的規定,是次引入“情報通訊截取”措施亦繼續保留這個“傳統”,維持現有相關法律規定。
至於跨境合作方面,本澳可向內地取一些證據,但證據相互認可、效力認可沒有相關刑事司法互助協議簽訂,證據可作為參考,但不能作為證據,這是目前警方面臨的困難,未來希望能夠盡快建立。
澳門法律工作者聯合會常務副理事長兼秘書長邱庭彪,冀政府解釋是次修法引入“臨時限制離境”措施的目的,以及被限制離境措施的人士會有何保障。
須獲司法機關批准
黃少澤回應稱,現行《刑事訴訟法典》中規定限制離境措施具強制性,由法官作出命令實施,前提是涉及人士有案件,有可能判處徒刑及具危險性等。但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人士,一旦允許其離境,就難以再作追查,故有必要建立相關制度,在相關人士未被列為嫌犯前,讓警方有足夠時間立案,故這屬預防性措施。但與上述強制性措施一樣,需獲得司法機關批准,警方不能自行決定。
他稱,強制措施最高可實施長達三年,但該預防性措施實施時間較短,初步設計是第一次限制最長三天,第二次可續期兩天,即最長時間為五天。故警方需盡快在此期間進行立案工作,按照《刑事訴訟法典》有關規定開展程序,由司法機關確定強制措施。若司法機關認為無需限制離境,亦可採取其他強制措施。
相關措施亦只是限制離境,相關人士其他權利和自由均不受影響,初步設計若有關人士不具備充分維生條件,可請求政府提供必要的維生資源及條件,若之後證實無罪,可向政府追索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