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策促保養 修法治滲漏
本澳市內尤其舊城區存在不少老舊大廈,外牆剝落、塞渠、門窗鬆脫、滲漏水等情況時有發生,除困擾住戶,更成為社區安全隱患。
樓宇老化,屬自然現象,然而置之不理,後患無窮。據不完全統計,本澳七層以下低層建築數量不少於四千八百幢,當中以超過三十及四十年樓齡居多,約一千七百幢,普遍日久失修,隱患又多。因老舊大廈衍生各種社會問題,源於普羅大眾對樓宇保養意識薄弱,漠視樓宇日久失修對公眾安全帶來的威脅。
以今年八月生效的《都市建築法律制度》為例,在推動業主對大廈加強保養方面有一定的作用,當中明文規定入住大廈後每五年須保養樓宇,具前瞻性,但仍然屬非強制性。高層大廈或因有物管機構及大廈業主會,可能有條件推動定期維修保養。但眾多的低層舊樓,一般沒有業主會,更沒有物管機關,加上自掃門前雪的心態,少有業主理會,如何要求“三無大廈”推動維修保養,履行法律義務,頗為困難。
本澳樓宇問題以滲漏水個案最多,相當棘手。須知道,住宅滲漏水,輕則滲透至隔籬鄰舍,重則影響公共衛生甚至危及大廈結構。長期以來,即使受影響住戶找出滲漏源頭,亦因難以入屋查看或安排專門人員檢測,若滲漏源頭單位業主不配合,往往無計可施,只能循漫長的行政及法律程序處理,有苦自己知。最怕傷了睦鄰和氣,紛爭由此而起。
當局提過今年內出台《處理樓宇滲漏水法律制度》,必要時引入仲裁制度,如遇不合作住戶,即會發出入屋檢測令,為全方位處理滲漏水個案,徹底解決滲漏水問題提供最大助力。對於一些空置單位或業主不明的滲漏水個案,當局更應擬好對策作有效處理。
除完善法律外,當局更必須鼓勵推動業主主動關心物業狀況。當局宜檢視一系列樓宇維修資助措施的成效,對不同狀況樓宇作分類管理,先易後難介入跟進,出台措施鼓勵業主配合,提升公眾的樓宇維修保養意識。
夏 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