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避債”而轉讓物業會有甚麼法律後果?
甲因資金周轉問題未能如期償還欠款給乙,由於甲怕乙會向法院提起訴訟並申請扣押和查封自己唯一的物業,所以甲與朋友丙合謀,故意將該物業以買賣的方式轉到丙的名下,但他們都知道是次轉讓並不是真實的。那麼,作為甲的債權人乙,如果發現甲作出這種損害自己債權的行為,可以透過甚麼方式保護自己的債權呢?
其實,甲為了避債,與丙合謀不真實地轉讓自己的物業,就是我們經常聽到的“假買賣”,在法律稱之為“絶對虛偽法律行為”。
根據《民法典》第二三二條第一款規定,如因表意人與受意人意圖欺騙第三人的協議而使法律行為的意思表示與表意人的真正意思不一致,則該法律行為係虛偽法律行為。
而虛偽法律行為存有三個要素:一、意思與表示的不一致屬故意;二、表意人與受意人彼此有合意(虛偽合意);三、以欺騙第三人為目的。倘若表意人與受意人假裝實行某法律行為(例如買賣不動產),但實際上並不希望發生任何法律行為,只是在表面上作出一個虛假行為,目的是想欺騙第三人,這類的虛偽法律行為就屬於“絶對虛偽法律行為”。
如上例,甲將自己的物業賣給丙,目的只想欺騙乙,在表面上製造自己沒有物業的假象,即使乙向法院提起訴訟追討債務,甲亦沒有物業可被法院扣押或查封,而丙是知悉甲的目的,所以甲與丙之間轉讓物業的法律行為屬於上述所指的“絶對虛偽法律行為”。
那麼,甲和丙作出絶對虛偽法律行為,會有甚麼法律後果呢?根據《民法典》第二三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有關虛偽行為屬無效。乙可針對有關行為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民法典》第二三三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