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單方終止租約的規定
如果業主或租客想單方面在不動產租賃合同期屆滿時終止租賃,需要提前多久通知對方呢?今天會為大家介紹有關規定。
根據《民法典》第一○三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不動產租賃期屆滿後,無任何一方當事人按約定或法律規定之時間及方式提出單方終止者,合同即告續期。”換言之,如果業主或租客任一方不想在不動產的合同期滿後再續約,就必須在期滿前按雙方當事人約定的期間,又或者沒有約定,按照法定的期間,提前以書面方式向對方作出單方終止租賃的通知(除非對方已作出了此通知),否則,合同將會在租賃期屆滿時自動續期,而續期的期間與合同的期間相同,但如果合同期間超過一年,則續期的期間僅為一年,但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除外。
至於法律規定須至少提前多少天作出單方終止的通知呢?根據《民法典》第一○三九條的規定,按合同期間或續期期間的長短而有所不同,具體如下:a) 為期六年或六年以上之租賃,一百八十日;b) 為期一年或一年以上六年以下之租賃,九十日;c) 為期三個月或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之租賃,三十日;d) 為期三個月以下之租賃,租賃期之三分之一。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民法典》第一○三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如果由租賃開始至合同期滿或其續期期滿不足三年,業主是無權向租客提出單方終止租賃合同的。例如不動產租賃合同期為兩年,即使業主按法定時間提前通知租客不再續租,租客仍可按照有關規定繼續租用單位,直至滿三年為止。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民法典》第一○三八條及第一○三九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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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