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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1月02日
第A05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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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單方終止租約的規定

有關單方終止租約的規定

如果業主或租客想單方面在不動產租賃合同期屆滿時終止租賃,需要提前多久通知對方呢?今天會為大家介紹有關規定。

根據《民法典》第一○三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不動產租賃期屆滿後,無任何一方當事人按約定或法律規定之時間及方式提出單方終止者,合同即告續期。”換言之,如果業主或租客任一方不想在不動產的合同期滿後再續約,就必須在期滿前按雙方當事人約定的期間,又或者沒有約定,按照法定的期間,提前以書面方式向對方作出單方終止租賃的通知(除非對方已作出了此通知),否則,合同將會在租賃期屆滿時自動續期,而續期的期間與合同的期間相同,但如果合同期間超過一年,則續期的期間僅為一年,但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除外。

至於法律規定須至少提前多少天作出單方終止的通知呢?根據《民法典》第一○三九條的規定,按合同期間或續期期間的長短而有所不同,具體如下:a) 為期六年或六年以上之租賃,一百八十日;b) 為期一年或一年以上六年以下之租賃,九十日;c) 為期三個月或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之租賃,三十日;d) 為期三個月以下之租賃,租賃期之三分之一。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民法典》第一○三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如果由租賃開始至合同期滿或其續期期滿不足三年,業主是無權向租客提出單方終止租賃合同的。例如不動產租賃合同期為兩年,即使業主按法定時間提前通知租客不再續租,租客仍可按照有關規定繼續租用單位,直至滿三年為止。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民法典》第一○三八條及第一○三九條的規定。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請致函宋玉生廣場三九八號中航大廈廿一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聯絡方式。)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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