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應重新檢視職位設置的需要
有關注公務員福利的立法議員以往不時提出書面質詢,職務主管十多年來的附加報酬亦沒有調整,質詢當局何時調整相關金額。對於職務主管的職位,他表示,很多公共部門按第86/89/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主動設立了職務主管職位,但十多年來相關職位的附加報酬並沒有得到調整。某些情況下,這些被推薦擔任職務主管的人,面對工作情況的複雜性及重大責任,就如同擔任了處長的工作,因此,職務主管現時報酬金額已不合時宜,期望特區政府考慮調整相關金額。
對於職務主管這一職位,筆者特意請教過一些公務員的朋友,原來在政府架構的職位中,在主管級別中除了廳長、處長外,部門領導亦可因應工作量及複雜性,可委任一些工作人員作為職務主管,他們每月可取得多五十點作為額外報酬,其職責主要是擔任協調和管理工作的職務,但並不具有一般主管的權利和義務,如他們的額外報酬五十點並不計算在假期津貼和聖誕津貼內(俗稱第十三個月及十四個月糧),以及他們亦不可參加一些供主管修讀的培訓課程,然而,他們不似一般主管,仍然可享有因加班工作而獲得報酬的權利。
至於職務主管是否應該增加報酬金額的問題,筆者的公務員朋友也認為,職務主管現時面對工作的情況越來越複雜和負有越來越大的責任,而且鑑於職務主管的職位十多年來的附加報酬亦沒有調整,特區政府着實應考慮調整他們的報酬金額。然而,筆者卻認為,特區政府在考慮調整職務主管的報酬金額前,各部門在設置職務主管時需要作更多的考慮,因為倘若如上述議員所言,擔任職務主管的人員面對的工作情況複雜性及重大責任,就如同擔任了主管的工作,那麼長遠而言,只會引起更多的“同工不同酬”的情況,將會引致不公平的現象和嚴重影響公務人員士氣。
在一些政府部門中,可能很多時是在主管官職缺乏空缺及工作量增加的情況下,部門會推薦一些工作人員擔任職務主管,以協助部門領導和主管分擔管理的工作,情況較普遍的是如在一個廳級沒有下設處級的部門,廳長便需委任一至兩名職務主管,以協助其管理部門的工作;另外一些情形是一個處級部門,由於人員太多,動輒二、三十人,因而亦需委任一至兩名職務主管協助處長的管理工作。對於這些情況,從公共管理的理論分析,筆者建議這些部門應盡量透過組織架構的調整,才是較為徹底的解決辦法。如前者可透過重組設立一至兩個處級部門,後者亦可將處級升格為廳級,再下設處級部門,又或將一個處級部門分拆為兩個或多個處級部門等。最後,倘若特區政府有關部門認為職務主管仍然有保留的需要,筆者亦建議特區政府有關部門應對職務主管設立的目的、作用,以及職責範圍重新作出清晰的界定。如職務主管設立的目的是否作為人員晉升主管前的踏腳石,倘若是,那麼是否代表每個部門都應設立有關職位?倘若不是,那麼職務主管與一般主管的職責範圍和權利義務的具體分別是甚麼?相信這樣,才可對擔任職務主管的人員有較公平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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