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車翻覆釀十八死逾二百傷
台鐵普悠瑪司機判囚四年半
【香港中通社四日電】台鐵第六四三二次普悠瑪列車二○一八年十月翻覆造成十八人死亡,司機尤振仲一審、二審均被判刑四年六個月。
台灣“最高法院”認為二審論罪量刑並無不當,本月三日駁回檢方上訴,全案定案。
報道稱,台鐵第六四三二次普悠瑪列車二○一八年十月二十一日自新北市樹林站出發,行經宜蘭新馬站時翻覆,造成十八人死亡、二百多人受傷。宜蘭地檢署將司機尤振仲、時任台鐵局機務處柳姓副處長、時任台鐵局綜合調度所吳姓所長等人起訴。
司機否認犯行
一審宜蘭地方法院認為,尤振仲因ATP系統(列車自動防護系統)故障,誤判列車動力已切斷,擅自關閉ATP系統,卻未依規定重啟,未注意時速應低於七十五公里,以時速一百四十公里高速駛入車站前彎道路段,導致車輛翻覆,多人傷亡。一審認定尤振仲嚴重疏失造成事故,犯後否認犯行,未見悔意,依過失致死罪判刑四年六個月。
兩主管判無罪
報道提到,該案經尤振仲、檢察官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認為,尤振仲身為司機,肩負乘客生命安全重責大任,遵守行車速限是司機員義務,超速行駛的過失行為與事故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仍判尤振仲四年六個月徒刑。檢察官後又上訴至台“最高法院”,柳姓副處長、吳姓所長兩人無罪確定。台灣“最高法院”認為,二審量刑並無不當,駁回上訴,全案定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