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人暴動罪成判囚逾四年
一學生案發時十七歲判入教導所
【香港中通社四日電】二○一九年十月,香港有示威者聚集在尖沙咀一帶示威,及後有人向警署投擲汽油彈,十二名男女當場被捕,被控暴動罪,其中十一人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涉案的十人四日被判監四年四個月,另一名案發時十七歲的學生被判入教導所。
法官判刑時稱,暴動罪十分嚴重,最高刑罪為十年。即使辯方稱各被告不是積極參與暴動,但他們必然是共同行事,部分被告事發後曾更換衣服,以逃避刑責,可見他們有備而來。
法庭認為,本次事件是嚴重、規模大及具殺傷力的暴動,明顯是針對警方而來,嚴重之處在於挑戰警方權威。最終沒有造成人命傷亡,實屬僥倖,但有一定程度的人身傷害風險。
法官稱,法庭不能只考慮個人行為,需要顧及集體性,以四年七個月為量刑起點。但考慮各被告曾參與義工等建設性活動,可酌情扣減三個月。
根據報告,案發時年僅十七歲的被告患有社交焦慮症,以及專家認為被告已汲取教訓。法庭認為,判其入教導所可以有阻嚇性及更生作用。
此外,同案有一名被告早前已被裁定暴動罪名不成立。他沒有示威者常有的裝備,案發時沒有佩戴口罩遮蓋面容等。即使他出現在涉案地點,但不能肯定他曾參與暴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