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冀年內通過其後六十日生效
公監辦擬升局級監管公共資產
【本報消息】立法會一常會昨續審《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列席的公監辦主任陳海帆表示,新制度會建立對公共資本企業的統一監管制度,希望該法於年內通過,預計在通過後六十日生效。屆時,在公監辦基礎上成立局級的主管部門,促進對公共資產的監管。
公佈企業評審績效
陳海帆昨受訪稱,公監辦網站將新增公佈包括由行政長官委任成員的薪酬,以及主管部門對企業評審的績效等資料。
昨日會議閉門審議約兩小時,一常會主席李靜儀、秘書宋碧琪向傳媒總結稱,與政府續審法案關於機關成員的選任及解任、公資企業營運績效評核、公資企業的監督等章節內容。
定期評核方面,政府接納了委員會的建議細化了部分評核的要素,包括公共資本全資企業及控股企業應定期就其經營和運作的情況接受主管部門的評核。當中,新文本進一步清晰了評核標準,以檢視企業所履行社會責任的情況,尤其包括一是企業員工的職業提升、專業培訓;二是促進澳門居民的就業及人才培養;三是可持續發展的目標;四是支持社會公益慈善;五是遵守商業道德標準。按照法案建議,主管部門需向行政長官提交評核結果,以便供行政長官作爲續任相關企業機關成員決定時的參考。另外,股東會在訂定涉及行政長官選任的公資企業機關成員薪酬時,亦須考慮其出任職務的企業過往營運績效評核的結果。
半年檢視修訂章程
李靜儀稱,公資企業的監督方面,主要內容均維持最初文本的規定,委員會關注對於公共資本參股企業的監督情況,新文本作了進一步清晰,如一些具約束性指引、督促公資企業建立及完善治理結構,主要針對全資及控股企業,至於參股企業是否適用,則取決於企業本身的權限機關作決定。
新文本優化了公佈資料的內容,清晰公共資本全資企業、控股企業,以及其附屬企業的有關資料應透過適當的途徑對外公佈,包括一些基本資料、出資人資料、組織架構資料等。當中,有關規定不適用涉及商業秘密、保密協議、法律禁止公佈的事項。她引述政府指,現行亦有一個公開資訊的平台,將來在法案內則更加細緻列明所必須公佈的資料。
文本建議公共資本的全資或控股企業須自該法律生效起六個月內檢視及修訂其章程,以符合法律規定,而主管部門需作監管。李靜儀引述政府表示,現時公共資本參股企業的章程基本符合該法的規定。
該法生效後,委員會關注有關主管部門的成立情況,能否配合該法生效,從而開展相關工作,需要政府再作進一步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