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禁三年半至四年三個月
三人扮銀行職員引誘貸款判囚
【本報消息】有內地騙徒假扮銀行經理,訛稱有能力辦理銀行借貸,要求事主先存款才批出貸款,並可介紹私人借貸以滿足銀行條件,但要收取報酬,最終收到款項後逃之夭夭。涉案三名騙徒早前已被澳門法院定罪,判處監禁三年半至四年三個月。
開戶先存款付報酬
該“貸款騙案”有兩人受騙。首名事主在內地經營科技公司,事發時急需借錢周轉,二〇一九年十一月,首嫌犯向其聲稱在新加坡及香港一銀行任職風險部經理,香港的銀行同意借貸並需前往香港簽約,惟當時因疫情而作罷。
其後首嫌犯找第二嫌犯假扮澳門的銀行經紀,第三嫌犯扮借款人。首嫌犯向事主提供新加坡銀行的一份“合作投資操作程序”合約,當中同意投資事主的公司兩億港元,並聲稱銀行同意在澳門進行借貸手續,但需先開戶存款二百四十萬港元,只要給予六十萬港元報酬,第三嫌犯便會借出有關款項以便滿足銀行條件,成功博取事主信任並同意有關條件。
支票未到賬遂報警
二〇二二年三月,第一、第二嫌犯與首名事主在澳門一酒樓傾討銀行借款手續。其後,第三嫌犯帶同預先準備的支票,與事主到銀行存票,事主見狀支付了五十三萬港元現金。但事實上,有關支票屬已關閉的香港銀行戶口,無法兌現;本澳銀行跨行存入支票時,不會即時核實有關支票能否兌現,也不會即時到賬。事主後來聯絡不上首嫌犯,支票也遲遲未到賬,遂向警方報案。
第二名事主在內地經營養殖生意,首嫌犯又串謀第二、第三嫌犯向該事主實施相同的虛構借貸手法,惟二〇二二年八月,該事主入境本澳打算辦理借貸手續時,接獲警方通知而識破騙術,不致蒙受金錢損失。
首嫌犯被初院裁定相當巨額詐騙、偽造文件罪(兩項)、偽造具特別價值文件、相當巨額詐騙(未遂)五項罪名成立,監禁四年三個月;第二、第三嫌犯均觸犯相當巨額詐騙、相當巨額詐騙(未遂)、偽造具特別價值文件三項罪名,分別被判處三年六個月徒刑。三人要共同向首名事主支付五十三萬港元。
首嫌犯聲稱入獄前為作家,月入四萬至五萬元人民幣。第二、第三嫌犯也是內地人,分別是退休人士、的士司機,二人不服初院判決,就定罪及量刑向中院提出上訴。中院早前裁定上訴理由全部都不成立,予以駁回(上訴案第485/202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