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橫過車行道?
“馬路如虎口,交通規則要遵守!”這句宣傳口號相信大家都耳熟能詳。按照《道路交通法》的規定,當行人需要橫過車行道時,應使用有適當信號標明的人行橫道(例如斑馬線),並應注意來車的距離及車速,以及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盡快穿過車行道。
如果行人橫道裝有紅綠燈,又或遇有執法人員指揮交通時,均應遵守交通燈號及執法人員的指示,不應在車輛放行時與車輛搶道。
有人會問,如果在一條車行道上既沒有斑馬線、紅綠燈或行人天橋等設施,要如何穿過呢?《道路交通法》規定,倘若行人發現在五十公尺距離內沒有上述人行橫道設施,行人便可以在安全且不影響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在人行橫道以外的地方,以最短路線盡快橫過車行道。
提提大家,如果違反以上規定,可被科處三百澳門元罰款。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三/二〇〇七號法律《道路交通法》第七十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