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惡男誘少女拍片賣春法辦
【本報訊】據中時新聞網六日消息:蔡男以介紹包養、性交易誘騙四名十六、十七歲少女拍攝裸露影像,供男客挑選,在二○二○年間四度分別在台中市、彰化等處拍攝裸露、猥褻及性愛等影像,蔡男及江男還以指導一少女性服務技巧為由“試車”後,載往高雄招攬男客賣春,經被害少女報案,警方循線逮捕送辦。
全案起於南投縣竹山分局偵辦蔡男媒介未成年少女性交易案,搜索行動電話、電腦主機雲端儲存空間,查獲另四名少女的大量猥褻、性愛影像,另案偵辦送辦。
推一少女入火坑
檢警調查,蔡男以介紹包養、賣春需拍攝影片供男客挑選為由,誘騙四名十六、十七歲少女,在二○二○年期間分別在台中市烏日、北區及彰化縣埔心鄉等超商廁所內,拍攝三少女的猥褻照,並在蔡租住處拍攝與兩女的性愛影像。
蔡男,還找來江男,向一少女宣稱,介紹賣春要先指導性服務技巧,兩男在租住處先“試車”後,由蔡幫忙招攬男客,二○二○年九月廿六日帶少女到高雄賣春一次。
兩惡男分獲徒刑
一審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引誘使少年被拍攝猥褻、性交行為之電子訊號罪等共四罪,各判蔡男徒刑三年三個月至三年六個月不等,另意圖營利而媒介使少年為有價之性交行為罪判三年六個月;江男意圖營利而媒介使少年為有價之性交行為罪判三年兩個月。
蔡不服上訴,以已與四名受害少女和解,獲原諒同意不追究刑事責任或請求從輕量刑,二審將四罪各改判一年十個月至兩年不等,其他駁回,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