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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1月08日
第A03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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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提名為行政長官選舉候選人的資格與限制

《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法律

被提名為行政長官選舉候選人的資格與限制

為進一步落實“愛國者治澳”原則,完善和優化行政長官選舉的管理流程,立法會早前通過了第二○ / 二○二三號法律《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該法律已於今年一月一日起生效。繼上周概括地為大家介紹了修改上述法律的主要內容,接下來幾周,本欄將對有關內容作出詳細介紹,今天將先介紹有關被提名為行政長官選舉候選人的資格與限制的重點修改內容。

被提名為行政長官選舉候選人的資格

為確保只有“愛國愛澳”人士才能參加行政長官選舉,並為了具體落實被提名為行政長官選舉的候選人必須具備《行政長官選舉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五)項規定的“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資格,故是次修法在上述條文中增加了以下兩款規定,包括:

行政長官選舉候選人須提交真誠聲明其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澳門特別行政區且經適當簽署的聲明書。(第二款)

如拒絕作出聲明,又或經事實證明不擁護基本法或不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澳門特別行政區,不能被提名為行政長官選舉候選人。(第三款)

被提名為行政長官選舉候選人的限制

同時,是次修法在《行政長官選舉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中,增加了兩種不得被提名為行政長官候選人的情況,包括:

任何外國議會或立法議會的成員,尤其聯邦級、國家級、地區級或市級議會或立法議會的成員。(第一款(九)項)

任何外國政府成員或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尤其聯邦級、國家級、地區級或市級政府成員或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第一款(十)項)

以上兩種的情況均不得被提名為行政長官候選人,但提名開始日之前已辭職或退休者除外。

被提名為行政長官選舉候選人的提名方式

此外,為明確被提名為行政長官選舉候選人的提名方式,是次修法亦修改了《行政長官選舉法》第四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

行政長官選舉的被提名人須在提名期截止前將經適當填寫的提名表和須附同的文件,尤其包括真誠聲明其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澳門特別行政區,且經適當簽署的聲明書,送交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由該委員會主席或其指定的其他相關人員簽收。

有關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的資格要求,將於下周繼續為大家介紹,敬請留意。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經修改的第三 / 二○○四號法律《行政長官選舉法》第35條、第36條及第41條的規定。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請致函宋玉生廣場三九八號中航大廈廿一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聯絡方式。)

(法務局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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