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法規下月生效
昨日出版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期第一組,公佈若干法規,現簡介主要內容。
第一/二○二四號行政法規《零售鮮活食品場所的登記制度》,自二○二四年二月一日起生效。該行政法規訂定向公眾零售鮮活食品的場所的登記制度,但不適用於臨時性展銷鮮活食品的場所或攤位,以及公共街市攤位或小販檔位。
電子一站式發牌
第二/二○二四號行政法規,修改第十六/二○○三號行政法規《修改飲食及飲料場所發牌程序》,自二○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當中修改的主要內容包括:一、新的一站式發牌程序全程以電子方式進行;二、縮短發牌程序參與實體發表意見的期限;三、將消防系統的申請納入一站式發牌程序;四、新增工程預先准照制度;五、取消檢查前的臨時牌照制度。
設立警察總局日
第三/二○二四號行政法規,修改第五/二○○九號行政法規《警察總局的組織及運作》,自二○二四年二月一日起生效。當中修改的主要內容包括:明確金融情報辦公室為警察總局的從屬機構,訂定其職權,以履行警察總局的新職責。同時,設立金融情報辦公室主任及副主任的官職和訂定其職權。此外,將十月二十九日定為“澳門特別行政區警察總局日”。
第四/二○二四號行政法規《“澳門歷史城區”保護及管理計劃》,自二○二四年六月一日起生效。該行政法規訂定“澳門歷史城區”保護及管理計劃。上述計劃規範下列事宜:(一)景觀視廊;(二)街道風貌;(三)城市肌理;(四)建築限制條件;(五)建築修復準則;(六)遺產影響評估;(七)可持續性;(八)其他措施。
第三/二○二四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土地佔用准照每年繳納費用的金額,自公佈翌日起生效。根據該批示,佔用准照每年繳納費用的金額是根據土地用途,以每平方米土地面積的單價計算,該單價載於作為該批示組成部分的附表,當中作住宅及商業和服務業用途的單價僅適用於在第十/二○一三號法律生效之前已設立的狀況,以及該批示第九款所指的情況。(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