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更新土地佔用准照費
【本報消息】政府更新土地佔用准照費用表,新增碼頭用地,包括漁業活動、一般貨運、遊艇停泊、臨時起卸貨物等同類設施用地,每年須繳納的佔用准照費用按每平方米土地面積九百八十元計算。
特區公報昨日刊登行政長官批示,根據《土地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批示訂定土地佔用准照每年繳納費用的金額。本地疏濬工程船及輔助船隻靠泊及維修設施、船廠、鎅木造船廠,按工業用地計算佔用准照費用,以每平方米土地面積三百六十元計算;耕地、水上運動中心按室外範圍用途計算,以每平方米土地面積三百五十元計算。作商業及服務業用途的臨時建築物、餐廳、售賣雜貨、咖啡室、裝飾貿易活動按商業和服務業用途計算,以每平方米土地面積一千六百元計算。
行政長官批示並訂明,土地工務局向獲發水域公產範圍的臨時佔用准照持有人發出佔用准照時,年費金額以漸進模式徵收,發出准照首年徵收三成、第二年六成、第三年九成,第四年起全額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