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商標文字受法律保護
中院駁回玻璃膠侵權上訴
【本報消息】有男子被指銷售抄襲已註冊商標的“791-N”玻璃膠,被初院裁定“假造、模仿及違法使用商標”罪成,監禁七個月緩刑四年。他不服判決提出上訴,指“791-N”為行業的常用編號不具商標區別力,中院認為有關說法並無證據證明,“791-N”具有原創性而成為商標一部分,應受法律保護,裁定上訴理由不成立,維持原判。
業界表述證據欠奉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前日公佈該商標侵權上訴案。涉被侵權的玻璃膠廠公司於二○一九年為其生產的玻璃膠註冊含“791-N”字樣的商標。自該年十二月至二○二○年七月,被告被指使用相同包裝在內地的工廠生產玻璃膠,並向澳門多間五金行銷售。被告被初院定罪後向中院提出上訴,指“791-N”是業界對“無酸性玻璃膠”的表述,故不應受工業產權法所保護。中院合議庭審理認為,卷宗內沒有資料可以得出“791-N”為行業慣常使用編號的判斷,因此認定“791-N”具有原創性而成為商標一部分,繼而應受法律保護。
包裝設計高度相似
合議庭續指,上訴人生產玻璃膠時已知該玻璃膠廠所使用的包裝,從兩款玻璃膠的整體外觀設計上來看,除所使用的字母不同外,在文字與圖案的組合形式、排版位置、字型大小、使用顏色方面,兩款玻璃膠高度相似,一般消費者不容易分辨。
被侵權的玻璃膠廠公司還要求賠償其三十萬至四十萬元,根據判詞內容,由於沒有具體損失的資料,初院根據涉案五金店所扣押的玻璃膠數量及銷售紀錄,認定財產損失為三萬元,被告須支付有關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