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澳最大宗高利貸犯罪案宣判
貴利集團主腦囚十六年
【本報消息】本澳有記錄以來最大宗高利貸犯罪集團案於初級法院一審宣判,合議庭裁定,該集團主腦一項“執行黑社會的領導”罪及三十二項為賭博的高利貸罪成,判囚十六年,禁入賭場二十年;六名骨幹成員則入獄八年至十年,禁入賭場逾十年至二十年。
六骨幹囚八至十年
二十七名被告分別姓李(主腦,四十六歲,香港人,報稱自僱人士)、歐陽、李、張、金、李、李、何、姜、曾、譚、陳、陳、豐、王、張、劉、黃、陳、曾、梁、鄺、郭、陳、宋、王、李。主腦被控發起或創立黑社會組織罪、執行黑社會組織的領導指揮職務罪、五十九項為賭博的高利貸罪;其餘被告則被控參加或支持黑社會組織罪、為賭博的高利貸罪、不法經營賭博罪、剝奪他人自由罪、高利貸並索取身份證明文件作保證罪等。據悉,只有第一至四被告及第二十七名被告有出庭庭審,其餘均缺席聆訊。
案情透露,警方於一六年收到可靠情報,指有一個以香港人為首的高利貸集團活躍於路氹區賭場一帶,隨即深入調查,發現該放數犯罪集團早於二○一一年開始營運,成員更超過一百名。
調查過程中,更發現該放數犯罪集團具有極高組織性、明顯層級性和較高的反偵查能力;被捕一百一十三人當中,更分為五個階層,除集團主腦李某外,還設有總財務、上檔、下檔,以及“敢死隊”頭目及成員。
合議庭裁定,主腦李某一項發起或創立黑社會組織罪不成立,但黑社會組織的領導或指揮職務罪成,判囚十年;五十九項為賭博的高利貸罪中,有三十二項罪名成立,每項判囚九個月;數罪並罰,合共判處十六年徒刑單一刑罰。同時,禁止進入賭場二十年。骨幹成員中,第二、三、五、六、八、十名被告分別被判九至十年,禁入賭場十年至二十年;除第二十四和第二十七名被告罪名不成立外,其餘被告獲囚四個月至三年三個月不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