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院判創立並領導犯罪集團罪成
葡京沙圈案改判首被吿囚八年
【本報消息】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訊:中級法院於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對葡京“沙圈案”提起的上訴作出裁判。
初級法院第四刑事庭裁定第一嫌犯何某被指控的“創立並領導犯罪集團罪”的罪名不成立,但以直接正犯及既遂形式觸犯一項第六/九七/M號法律第八條第二款所規定及處罰的“操縱賣淫罪”,判處一年一個月徒刑;第二嫌犯王某被指控的“創立並領導犯罪集團罪”的罪名不成立,但以直接正犯及既遂形式觸犯一項第六/九七/M號法律第八條第一款所規定及處罰的“操縱賣淫罪”,判處兩年五個月徒刑;第三嫌犯倫某被指控的“創立並領導犯罪集團罪”的罪名不成立,但以從犯及既遂形式觸犯一項第六/九七/M號法律第八條第二款所規定及處罰的“操縱賣淫罪”,判處五個月徒刑;第四嫌犯麥某被指控的“領導及指揮犯罪集團罪”的罪名不成立,但以從犯及既遂形式觸犯一項第六/九七/M號法律第八條第二款所規定及處罰的“操縱賣淫罪”,判處五個月徒刑;第五嫌犯喬某被指控的“參加犯罪集團罪”的罪名不成立,但以從犯及既遂形式觸犯一項第六/九七/M號法律第八條第一款所規定及處罰的“操縱賣淫罪”,判處七個月徒刑;第六嫌犯潘某被指控的“參加犯罪集團罪”的罪名不成立,但以從犯及既遂形式觸犯一項第六/九七/M號法律第八條第一款所規定及處罰的“操縱賣淫罪”,判處七個月徒刑。
檢察院、第一嫌犯何某、第二嫌犯王某和第三嫌犯倫某對判決不服,均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中級法院對上訴作出審理,合議庭裁定檢察院的上訴理由部分成立,其他嫌犯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或因審理受到阻礙不予以審理。由於檢察院的上訴理由成立,合議庭還直接對六名嫌犯的刑罰作出量刑,並判處如下:
第一嫌犯何某:觸犯《刑法典》第二八八條第一款及第三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創立並領導犯罪集團罪”,處以六年徒刑;觸犯第六/九七/M號法律第八條第二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五十八項“操縱賣淫罪”,每項罪名處以九個月徒刑。數罪並罰,處以八年徒刑。
第二嫌犯王某:觸犯《刑法典》第二八八條第二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參加犯罪集團罪”,處以四年徒刑;觸犯第六/九七/M號法律第八條第二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五十八項“操縱賣淫罪”,每項罪名處以兩年徒刑。數罪並罰,處以六年徒刑。
第三嫌犯倫某:觸犯《刑法典》第二八八條第二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參加犯罪集團罪”,處以四年徒刑;觸犯第六/九七/M號法律第八條第二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五十八項“操縱賣淫罪”,每項罪名處以五個月徒刑。數罪並罰,處以五年徒刑。
第四嫌犯麥某:觸犯《刑法典》第二八八條第二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參加犯罪集團罪”,處以四年徒刑;觸犯第六/九七/M號法律第八條第二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五十八項“操縱賣淫罪”,每項罪名處以五個月徒刑。數罪並罰,處以五年徒刑。
第五嫌犯喬某:觸犯《刑法典》第二八八條第二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參加犯罪集團罪”,處以四年徒刑;觸犯第六/九七/M號法律第八條第二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五十八項“操縱賣淫罪”,每項罪名處以五個月徒刑。數罪並罰,處以五年徒刑。
第六嫌犯潘某:觸犯《刑法典》第二八八條第二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參加犯罪集團罪”,處以四年徒刑;(由於控訴書上僅提出三項控罪,基於控訴原則,應以三項操縱賣淫罪論處)觸犯第六/九七/M號法律第八條第二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三項“操縱賣淫罪”,每項罪名處以五個月徒刑。數罪並罰,處以四年八個月徒刑。
參閱中級法院第三八一/二○一六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