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官實習員需兩年工作經驗
【本報消息】政府向立法會二常會提交修改《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的培訓課程及實習制度》的新文本,改動不大。委員會對內容普遍認同,將開始寫意見書。主席陳澤武指,要成為實習員須具備兩年在澳門的工作經驗是第一步,是否需再提高門檻,要一步步來。
會議昨日上午十時舉行,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列席。委員會主席陳澤武、秘書黃潔貞會後總結介紹新文本內容,主要是字眼上的修改,例如法案對投考要件之一,原建議課程內容包括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履行司法官職務所需的基礎科目,現改為“法學基礎科目”;中文文本中,實習員須遵守勤謹、守時、服務的義務,再增加守紀義務,葡文文本則沒有改動。
字眼改動實質不變
法案亦修改司法官通則,對未經參與有關司法官培訓,但具備從事相關職業人士的任用要求由五年提高至十年。新文本將“未完成”適當培訓及實習人士,改為“沒有參與”培訓課程及實習人士,陳澤武指上述改動沒有構成實質改變,亦僅為字眼上的改動。
有委員關注是次修改司法官培訓及司法官通則有否諮詢法官、檢察官兩個委員會的意見。政府解釋二○一八年修法時已經聽取、且接納他們的意見,去年草案提交行政會討論前再次詢問,他們的意見已充分反映在法案中。
陳澤武稱,委員會認同要成為實習員,必須有起碼兩年在澳門的工作經驗的新要求,現時沒有社會經驗亦可投考。雖然有人認為兩年不足夠,但要一步步來,否則司法官可能不夠,這是大家的共識。如將來情況許可,可要求五年以至十年,很多地方都較嚴格。回歸以來,社會開始希望提高司法官質素,所以才引入兩年的要求,有關修改暫時恰當,作為第一步。
委員會將開始寫意見書,爭取短期內簽署後提交立法會大會審議。至於法律生效後何時開辦培訓課程,政府代表沒有特別說明,但是會視乎實際需要,隨時可再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