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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6月10日
第B01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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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總講解修勞動法條文

中總舉行修訂《勞動關係法》條文講解會

勞工局代表出席解答與會者問題

勞局稱減薪無薪假需勞資協議

中總講解修勞動法條文

【本報消息】為加深對新修訂《勞動關係法》七項條文的認識,中華總商會昨日舉行修訂《勞動關係法》條文講解會。勞工局長黃志雄表示,不論減薪、無薪假都需要經僱員僱主雙方協議,希望勞資雙方都能知法守法,互諒互讓,共同構建和諧勞資關係。

講解會昨日下午三時在中總何賢紀念堂舉行,黃志雄、中總副理事長黃國勝,以及數十名中總會員等出席。會上,勞工局代表詳細講解條文。黃國勝致詞表示,修改《勞動關係法》法案已於五月廿六日起正式生效,其中包括新增男士五天有薪侍產假、女性產假由五十六日增至七十日、疊假補償、調升解僱賠償上限金額至兩萬一千元等。希望透過講解會讓僱主對相關的法律修訂內容有更好的認識,從而依法履行有關法律責任。

社保基金發放處長鄺光雄受訪稱,昨日暫未收到產假工資補貼的申請,查詢電話主要關於補貼金額的計算方式,初步預計本年度有約三千名女性僱員可申請。會上,有與會者關注外僱能否享受侍產假、或延長產假,勞工局代表解釋,侍產假無論本地人或外僱均能享受,強調這是成為父親的權利。至於延長的十四天產假薪金,本地人可向社保基金申請最多十四天的產假工資補貼,外僱則需要僱主全部承擔。

外僱享侍產假

另外,有與會者關注若嬰兒在外地出生,提交的醫生證明未必有父親姓名,是否同樣能享有五天的侍產假?勞工局代表稱,勞工法沒有要求提交的醫生證明要有嬰兒父親的姓名,因為各地醫生證明均沒有劃一規定,不一定都有列明父親姓名。但基於善意,僱主需要批准侍產假,但僱主在合理理由懷疑下,亦可要求僱員補交嬰兒的出生證明,否則可以扣減批出的五天侍產假。

產假薪酬如常

亦有與會者關心產假期間,薪酬如何計算。勞工局代表指出,按勞工法規定,產假期間的報酬是按女性僱員在正常工作情況下,以相同期間、方式、薪酬去支付。是次新法生效,除了日數有變動外,其他是沒有變動。有部分僱員薪酬是由底薪及佣金構成,有關薪金計算則按照生產前三個月佣金的平均數,再加上底薪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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