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鑒澳經驗填補漏洞
《港區國安法決定》體現法治原則
二、填補法律漏洞和執行機制
對於香港特區在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機構設置、力量配備、執法權力和國家安全教育等存在欠缺問題,相信《決定》和人大常委會將作出的相關法律,會結合香港特區實況依法填補漏洞。作為參考借鑒,澳門特區為落實澳門基本法的規定,澳門特區立法會於二○○九年二月廿五日根據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為禁止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制訂了《澳區國安法》。
至於負責主體和程序方法,澳門特區相關立法近年亦有了更多進展,例如透過行政法規設立了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訂定該委員會的職責、組成及運作,尤其列明該委員會是協助行政長官就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進行決策並負責執行統籌工作的機關。隨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建立,澳門特區就國家安全的統籌主體和職責方面有了明確的依據,這有助於特區進一步完善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制度的配套,以便更有效地維護國家安全和各項安全措施能在本地有效且統一地落實。誠然,委員會僅是維護國家安全的頂層結構,其他部門日後亦須逐步健全維護國家安全的落實機制,尤其是司法警察局內專門執法單位及其程序的建立,各個部門的安全職責,以及部門間合作機制以便共同構建具全域性的國家安全體系,以及對外的宣傳配套等。
另外,澳門特區也針對《澳區國安法》規定的犯罪,設定刑事範疇的專門管轄權:在有關法院司法官職權方面,屬法官委員會在確定委任且為中國公民的法官中預先指定的法官,有關指定為期兩年,在檢察院司法官的職權方面,則屬檢察長在確定委任且為中國公民的檢察院司法官中指定的檢察院司法官。這種針對特定事宜而設置專門管轄並非新鮮事或違反澳門基本法,就如過往我們設置家庭及未成人法庭、刑事法庭和民事法庭等無太大區別。何況針對國家安全事宜由中國公民的司法官出任審理或領導偵查等亦是理所當然的。
雖然《澳區國安法》已在澳門特區實行多年,澳門也從來沒有任何影響治安和穩定的事情發生,相反,事實證明澳門特區在《澳區國安法》頒佈以後,無論民生和社會經濟活動都沒有受到影響。雖然香港特區與澳門特區的情況不完全一樣,但澳門特區在國安立法經驗是值得參考。
三、小結
《決定》符合法治原則和“一國兩制”,包括遵守憲法、香港基本法和相關法定程序,結合事實和法律依據嚴格地作出,《決定》的作出不僅在主體、權力和程序上合法合憲,且在立法目的、針對行為和對象上也不涉限制對香港特區居民合法權利和自由的限制,相反,只會讓廣大居民的合法權利和自由在安全環境下得到更好行使的保障。
可參考澳門和內地經驗,以及結合香港特區本身情況不斷健全港區國安立法工作。當然,個人認為,在執法人員構建和執行程序等也需進一步收集意見,但做法上無論是行政長官及其他執法人員包括國安教育和宣傳人員、立法和司法人員等在履行職務上,不能與憲法與香港基本法、《決定》和人大常委會將制訂的相關法律相抵觸。
雖然《決定》針對香港特區情況,但站在總體國家安全觀角度,內地、港澳之間的相關制度和經驗可互相比較借鑒和配合,澳門特區也需要不斷完善自身的執行機制,尤其針對當今的內外安全形勢,為預防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境外勢力干預做好充分準備,共同為營造更安全環境和經濟繁榮而努力奮鬥。
事實上,澳門特區作為國家的一部分和履行國家安全的各項法定職責,未來也應以“總體國家安全觀”和第二二/二○一八號行政法規所確立的職責作為特區行動基礎來不斷檢視和推動立法和執法工作,確保本澳成為維護國家安全和一國兩制成功實踐的典範。
最後,在國家安全和公民教育推廣方面,兩個特區應進一步加強國家安全觀宣傳教育活動,以及將總體國家安全觀教育倡導納入教育培訓,並藉活動和課程推廣國家觀念、中國歷史、國家安全、憲法、“一國兩制”、基本法、守法意識等,以培養居民的國家安全意識和成為守法良好公民。 (下)
法律工作者聯會副監事長 李煥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