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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四
2020年06月11日
第A03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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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禁入賭場案上訴得直

禁足令措施無明確期限

一禁入賭場案上訴得直

【本報消息】有人涉因在本澳娛樂場內滋事,被當局採取禁入賭場的防範性措施後,因違反相關措施並被判徒刑。被告不服,上訴至中級法院。中院指出,如果沒有為相關禁足令確定一個確定的期限,則期間進入賭場不構成違令罪。裁定被告上訴得直。

案情顯示,一七年七月,有人因涉嫌在本澳某娛樂場內滋事,博彩監察協調局長作出批示,對其採取禁止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任何娛樂場的防範性措施,直至對有關程序作出最後決定為止,並被告誡在禁止進場期間如被發現出現於娛樂場內,則觸犯《刑法典》所規定及處罰的違令罪。一八年一月,被告因被發現身處娛樂場,遭初級法院裁定其觸犯一項違令罪成,判處三個月徒刑,緩刑一年。

該被告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中級法院合議庭指出,先不論上訴人所違反的禁止進入賭場的防範性措施是否行政決定,但可以清楚看到的是,上訴人因違反一個處於不確定期限的“臨時”禁令而面臨觸犯一項刑事罪名的境地。

該案的問題在於上訴面對的是一個不確定的犯罪構成要素。這明顯與刑法基本原則相違背。澳門的刑法明文規定了罪刑法定原則,即人的行為必須得到一個具有穩定以及固定標準的規則所規範。即使在刑事訴訟法中,雖然在規定對嫌犯適用強制措施以候審是容許一個不確定的期限,但是對違反強制措施的後果也僅僅是導致適用更嚴厲的強制措施,並不能當然導致觸犯犯罪的後果。

然而,由於如違反行政當局命令適用的禁止進入賭場的防範性措施,會導致觸犯違令罪,所以為使人能自己清楚預計到違反該禁令的刑事後果,該命令應有一個可被行為人知悉的具體確定期限,亦即只有行政當局在該防範性措施的適用中定明措施的期限,違反該措施才可構成違令罪。因此,如果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作出的適用“禁止進場的防範性措施”的行政行為沒有確定一個確定的期限,那麼,在此期間進入賭場不構成該法律規定和處罰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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