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是維護香港和平穩定的前提
二○二○年五月廿八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對於這個重要的“決定”,從中央到地方,從內地到港澳地區,需要形成高度共識:國家安全是維護香港和平穩定的前提。
第一,“決定”重申了國家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堅定不移並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堅持依法治港,維護憲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確定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採取必要措施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依法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這是國家的責任,國家在任何時候不可以也不能放棄。
維護主權憲制責任
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責任。香港特別行政區作為國家主權範圍之內的一個地區,不是國家安全法的法外之地,不應該留下國家安全的真空地帶,香港特別行政區責無旁貸,應當盡早完成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之立法。換言之,香港自回歸以來,遲遲未能實現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制訂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國家安全法,是違反憲法和基本法的消極不作為。中央未予追究不作為之責,只是部分收回了香港特別行政區制訂國家安全法的權力。“決定”的通過,可以讓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在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方面,有法可依。
第二,香港依然有落實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第二十三條,制訂香港特別行政區國家安全法的地方政府義務,根據憲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這是固定而明確的憲制責任,不可推卸。全國人大常委會將該決定列入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佈實施。就是說,“決定”可以直接在香港生效,這是毋庸置疑的。“決定”是一個較為宏觀的法律文件,具有抽象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作出該決定之後,同時也會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相關法律,但是,具體怎麼落實,主要是由香港特別行政區透過完成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來完成。因此,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任務依然十分艱巨。
建立健全機構機制
第三,“決定”指出,中央人民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的有關機關根據需要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機構,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相關職責。為了履行憲法和基本法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義務,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建立健全維護國家安全的機構和執行機制,強化維護國家安全執法力量,加強維護國家安全執法工作之外,這是不言而喻的,關鍵還在於,中央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國家安全事務的直接和間接管理,將是新時代下的新常態。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應當就香港特別行政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開展國家安全教育、依法禁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等情況,定期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報告,也將成為新時代香港“一國兩制”的基本內涵。
科技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沈雲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