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逾六千一百萬元
珠原市長李澤中判囚十七年
【中新社廣州廿四日電】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本月廿四日公開宣判珠海市原市長李澤中受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案,以受賄罪判處李澤中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五十萬元;以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決定合併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五十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二○○九年至二○一七年,李澤中利用擔任廣東省廣晟資產經營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總經理、董事長以及珠海市市長等職務便利,為他人牟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六千一百萬餘元(部分是未遂)。二○一○年至二○一二年,李澤中在擔任廣晟資產經營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期間,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夥同他人在境外項目收購中造成國有資產特別重大損失。
法院認為,李澤中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和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綜合考慮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以及認罪表現,法院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