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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7月17日
第A02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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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會公佈司法官培訓章程草案

該行政法規為配合《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的培訓課程及實習制度》作出修改

行會公佈司法官培訓章程草案

【本報消息】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十七 / 二○○一號行政法規〈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的培訓課程及實習章程〉》行政法規草案。法規主要完善錄取試制度的甄選方式及成績評核制度、完善培訓課程及實習的評核制度,以及完善課程階段的內容。

行政會發言人張永春表示,為配合第九/二○二○號法律《修改第十三/二○○一號法律〈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的培訓課程及實習制度〉》的生效,有必要對第十七/二○○一號行政法規作出修改。

完善錄取評核制度

法規主要內容包括:一是對錄取試制度甄選方式及成績評核制度作出完善。基於第九/二○二○號法律引入專業面試作為錄取進入培訓課程及實習的其中一項甄選方式,法規對專業面試的評核訂定評核因素及加權。此外,為釐定投考人名次,法規對法律知識考試、語言能力考試及專業面試亦訂定加權。

全科合格才能實習

二是對培訓課程及實習的評核制度作出完善。法規對課程階段及實習階段每一評核部分的評核因素均訂定加權。就課程階段,法規規定實習員必須在所有核心課程單元及課程階段的最後成績皆及格,才能進入實習階段。就實習階段,法規訂定實習員須在實習結束前進行知識評核試。此外,對於最後成績相同情況,增加有關優先排序標準。

三是完善課程階段的內容。為更好組織課程階段不同修讀內容,對課程階段培訓作出重新編排,使課程結構及其所包含內容更加完備。法規規定課程階段包括法律理論與實踐培訓、專業資格的司法培訓及特別補充培訓。就理論與實踐培訓,法規規定理論培訓與實踐培訓同步進行,並引入核心課程單元與附加課程單元所包括培訓內容。就專業資格司法培訓,考慮到實際需要,檢視及調整培訓內容。就特別補充培訓,法規以舉例方式列出可作為補充培訓的內容。

該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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