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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7月17日
第B05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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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國家安全與保護自由權利

維護國家安全與保護自由權利

國家是由國民組成的,維護國家安全實質上是維護組成這個國家的每一個國民的安全。有國家安全,人民才能安居樂業,經濟進步,生生不息。因此,每一個負責任的政府都把維護國家安全作為最重要的任務之一。

在此基礎上,國家還要維護和擴大公民權利,這也是現代民主國家最重要的任務之一,其重要性是不言自明的。綜合這兩方面的任務,可以看到,作為一個整體,國家最重要的是通過政府建立一個既要有自由又要有紀律的和平安定的社會。自由與安全互相依存,國家必須努力達至二者之間的平衡,不可偏廢。

依法恢復自由安全

為迎接中國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全國人大於一九九○年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基本法》。香港基本法作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性文件,既強調維護香港居民的自由與權利,以專章規定了香港居民享有的自由與權利,同時強調維護國家安全。基於在香港實行“一國兩制”的特殊情況,基本法要求香港特別行政區“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然而,自一九九七年香港回歸祖國至今凡二十三年,因為反對派的百般阻擾,香港沒有完成維護國家安全的立法任務,同時在可見的未來也不可能完成這一任務。

自去年開始的“修例風波”以來,在香港進行的危害國家安全活動日漸明顯,對於國家安全已經構成威脅。有鑒於此,中央政府不得不制訂《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以在香港建立維護國家安全的有效機制。這樣做本非中央政府之原意,但基於國家維護安全的目的與要求,以及香港政治情勢的發展趨勢,中央制訂香港特區的維護國家安全法,意在恢復自由與安全的平衡,在法律上實屬必要。

但部分人總是以《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法》侵犯香港居民的權利與自由為名反對這部法律。他們最常採用的手段就是以口號性、政治性、絕對性的語言煽動香港居民的不滿情緒,彷彿《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法》的通過就是“一國兩制”的終結,香港居民從此不再享有香港基本法規定的自由與權利。這些都是政治鬥爭的手段,實際上是站不住腳的。

無損港人權利自由

首先,儘管《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法》是以在香港建立維護國家安全的有效機制為主要目的,但中央政府無意限縮或侵害香港居民享有的權利與自由。《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條規定,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香港居民享有的包括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在內的權利和自由。第五條規定,防範、制止和懲治國家安全犯罪,應當堅持法治原則,具體包括罪行法定原則、無罪假定原則、保障訴訟原理原則、一事不再審原則等。

其次,所謂自由,在任何國家都是法律範圍內的自由,從來就不是絕對的。以言論自由而言,美國大法官霍姆斯早就說過,美國憲法規定政府不得通過任何法律壓制言論自由,但言論自由“從來不是絕對的,像其他權利一樣,關於言論出版自由的權利是有限制的,就是說,它的自由行使意味著一個有組織的社會的存在,一種公共秩序的存在,沒有這種秩序,自由就會被濫用,或者喪失殆盡”。事實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亦明確規定,言論自由“之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只不過“此種限制以經法律規定,且為下列各項所必要者為限:(甲)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或(乙)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風化。”換言之,該條例明確規定,言論自由的行使,必須尊重他人的權利或名譽,或者遵守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要求,否則即屬違法。但部分人為了達到政治目的,故意無視這些限制的存在。

第三,有些人指責《香港國家安全法》條文廣泛模糊,當局可以上下其手,侵害香港居民的自由與權利。這種指控在很大程度上是基於對法律及其執行機制的不夠了解。眾所周知,凡法律條文不可能巨細無遺、面面俱到。即使是被部分人推崇的英美國家的立法,也同樣如此。西諺云:“法無解釋,不得適用”,說的就是法律是一般性、抽象的條文,只有在法律實踐中經過具體應用、經法官解釋後,才能確定其具體含義,古今中外,概莫如是。因此,指責《香港國家安全法》含義不明,或者是不明真相的過分擔憂,或者是心存惡意的故意詆毀。

法律機制維持不變

從執行層面看,《香港國家安全法》所設計的執行機制仍然是以香港特區政府為主。換言之,涉及國家安全案件的調查、檢控及審判,除了該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極特殊情況,都是香港特區的法律機構及法律專業人士主導。這就決定了在執行《香港國家安全法》的時候,不可能過分超出香港一貫的法治精神。例如,有人說,根據《香港國家安全法》,某人有可能因為喊喊口號就被檢控並送進監獄。這是對法律的過分簡單的解讀,事實上是不可能發生的。香港法律機構及法律專業人士在決定是否檢控的時候,一定會分析喊口號的時間、地點、動機、所造成的後果等因素,才能判斷喊口號到底屬於言論自由的範疇還是屬於煽動危害國家安全的行動。案件檢控到法院後,法官同樣要進行深入細緻的分析。在香港施行的多年來行之有效的法律機制,仍然會繼續發揮作用。

《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法》規定國家安全案件需由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指定的法官審理,這不會改變法官對於相關事項的專業判斷。所謂行政長官指定法官審理國家安全案件,是指從香港眾多的法官中指定部分法官,形成一個有資格審理國家安全案件的法官庫,而不是指定某個特定的法官審理某一個具體的案件。具體由哪位法官審理某一個具體的案件,仍然按照香港法院的既定規則執行。這項規定的意義,是排除部分具有偏見的法官審理國家安全案件。其一,香港有很多外籍法官,如果國家安全案件涉及該法官的來源地國家,則顯然由其審理該案件是不合理的;其二,有些法官對內地偏見頗深,與內地及香港特區政府蓄意對立,這在“修例風波”中表現無疑,由他們審理國家安全案件亦難以達到《香港國家安全法》維護國家安全的目的。如果放任有明顯偏見的法官審理國家安全案件,將會消解《香港國家安全法》的作用。

由行政長官任命無明顯政治偏見的法官審理國家安全案件,反而能夠維護法官裁判案件的中立性,使他們能夠利用專業知識及發揮專業判斷,以法律為準繩,對案件作出公正的裁判。再者,由行政首長任命法官,是許多國家的通行做法,例如美國聯邦法院的法官就是總統任命的,因此並無可予苛責之處。因此,從執行層面考察,《香港國家安全法》的執行並不等於香港居民基本權利與自由的限縮或被侵害,將二者劃等號顯屬別有用心。

總之,《香港國家安全法》的制訂,是維護國家安全的現實需要,其針對的只是極少數對國家安全有威脅的人,對於廣大香港居民的自由與權利並不構成限縮或侵害。相反,切實維護國家安全,是香港居民行使自由權利的保障。沒有國家安全,何來自由與權利。

理工學院博彩旅遊教學及研究中心主任、教授思路智庫副理事長 王長斌

2020-07-17 理工學院博彩旅遊教學及研究中心主任、教授思路智庫副理事長 王長斌 1 1 澳门日报 content_57817.html 1 維護國家安全與保護自由權利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