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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7月20日
第B07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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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租約時“認筆跡”

簽訂租約時“認筆跡”

不少業主都把住宅、商舖或者車位出租,從中收取租金回報。不過當業主和租客簽訂租約時,有些地方必須留意,尤其是第一三 / 二○一七號法律修改《民法典》不動產租賃法律制度於二○一八年二月十八日生效後,不動產租賃合同中的各簽名均須經公證認定,亦即出租人和承租人的簽名均須“認筆跡”。以下將為大家介紹“認筆跡”的相關規定。

一、“認筆跡”是怎樣的手續呢?

我們經常說的“認筆跡”,其實主要是指《公證法典》第一五九條(公證認定)中的對照認定和當場認定。“對照認定”是租賃雙方當事人預先在租賃合同上簽名,在公共公證署或私人公證員處辦理(亦可由他人代辦)對比身份證明文件(例如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認證繕本)與該合同上簽名的筆跡的手續;而“當場認定”則是租賃雙方當事人在公證員面前即場在租賃合同上簽名,當事人可自由選用任一方式認定簽名。

但值得一提的是,“當場認定”較“對照認定”嚴謹,具有較強的證明力,所以更有保障。

二、如租賃合同的簽名沒有“認筆跡”,有何後果?

根據《民法典》第二八七條規定,“違反強行性之法律規定而訂立的法律行為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鑑於第一三 / 二○一七號法律規定,不動產的租賃合同應以私文書訂立,且合同的簽名要“認筆跡”。

因此,如租賃合同沒有以私文書訂立,又或即使以私文書訂立,但其簽名沒有“認筆跡”,該合同即屬無效。

然而,如租賃合同沒有以私文書訂立,又或沒有“認筆跡”,是否就必然不會產生任何法律效力呢?其實,根據《民法典》第一○三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即使欠缺書面憑證,只要能證明該欠缺可歸責於一方當事人,則他方當事人仍可藉其他證據方法使不動產的租賃獲得法院承認,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我們認為根據該規定,出租人或承租人如能提出有關的證據(例如人證、銀行帳戶紀錄),仍可透過訴訟途徑,請求法院承認有關租賃關係。

但是,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花錢又費時,而且要法院認定存在租賃關係完全取決於當事人提供充分的證據,所以最適當的做法都是遵守法律規定,以私文書訂立不動產的租賃合同且將合同的簽名“認筆跡”。

三、關於廢止不動產租賃合同協議認筆跡的效果

根據《民法典》第一○一五條的規定,如果租賃合同的簽名已“認筆跡”,其後雙方協議廢止該租賃合同(即協議“退租”);而協議書的簽名只要經對照認定,出租人便可在承租人違反該協議時(例如約定承租人在月底返還有關單位但卻沒有返還),以該租賃合同作為“執行名義”,直接向法院提起強制執行程序,從而能更快速地收回有關物業。(法務局供稿)

註:本文內容《民法典》第二八七條、第一○一五條、第一○三二條第二款,《公證法典》第一五九條,以及第一三 / 二○一七號法律的規定。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請致函宋玉生廣場三九八號中航大廈廿一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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