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四土地批給失效
【本報消息】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訊:終審法院及中級法院分別於二○二○年六月四日、十日、二十六日和七月一日就四宗涉及行政長官宣告土地批給失效的案件作出了裁判。
第一宗案件(中級法院第九七一/二○一九號案)所涉及的是位於澳門半島外港填海區D地段一街區,一幅面積為二千七百八十二平方米的土地,承批人為好收成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土地的利用期限為三十個月,自相關批示公佈之日(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九日)起開始計算。行政長官於二○一九年七月十九日作出批示,以可歸責於承批人的原因不按合同訂定的條件利用土地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第二宗案件(終審法院第三十五/二○二○號案)所涉及的是位於氹仔島廣東大馬路,稱為BT6地段的土地,面積為二千七百九十五平方米,承批人為Companhia de Investimento Predial Hamilton, Limitada。土地的利用期限為四十二個月,自相關批示公佈之日(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七日)起開始計算。行政長官於二○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作出批示,以可歸責於承批人的原因不按合同訂定的條件利用土地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第三宗案件(終審法院第五十三/二○二○號案)所涉及的是位於澳門半島青洲河邊馬路一B號,一幅面積為六百五十九平方米的土地,承批人為關偉霖及其配偶羅麗明。土地租賃的有效期為二十五年,由簽訂有關公證書之日(一九九一年五月八日)起開始計算。行政長官於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作出批示,以租賃期限屆滿而土地未被利用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第四宗案件(終審法院第五十五/二○二○號案)所涉及的是位於澳門半島,稱為“南灣湖計劃”A區三地段的土地,面積為四千一百六十九平方米,承批人為曉景灣置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土地租賃的有效期為二十五年,由簽訂有關公證書之日(一九九一年七月三十日)起開始計算。行政長官於二○一八年五月三日作出批示,以租賃期限屆滿而土地未被利用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經審理,終審法院和中級法院裁定上述四宗案件的上訴均敗訴。參閱中級法院第九七一/二○一九號案和終審法院第三十五/二○二○號案、第五十三/二○二○號案及第五十五/二○二○號案的合議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