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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9月04日
第A07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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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介所收費須明碼實價

立法會昨細則審 議及表決《職業介 紹所業務法》法案

立會通過職介法 明年三月中生效

職介所收費須明碼實價

【本報消息】立法會昨午舉行全體會議細則性審議及表決《職業介紹所業務法》法案,多名議員關注職介所向僱主收服務費不設上限,經濟財政司司長李偉農表示,職介所向僱主收服務費不設上限不等於不需明碼實價,且職介所需訂定價格收費表,法律已盡數列舉方式規定收費項目,至於有關費用則交由市場訂定;當收費權益受到損害,可由消委會介入及調整有關之間的糾紛或關係。

收僱員限首月半薪

法案建議職介所可向僱主及僱員收取服務費,向僱員收取服務費設有上限,規定不能超過僱員勞動合同首月基本報酬的百分之五十,且有關費用僅可於勞動關係建立六十日後方可向僱員一次性收取。向僱主收取服務費則沒有上限,但不得超過服務收費表上已定的金額。

多名議員關注職介所的定義及適用範圍,當中議員李靜儀及梁孫旭則關注親友之間推介職位、企業找員工幫手請人等情況會否誤墮法網;議員蘇嘉豪關注大專院校學生會及學生社團舉辦的就業配對及博覽會等活動會否受法案影響;議員宋碧琪則擔心出現違規行為。

官員解職介所定義

李偉農表示,學生會舉辦就業配對活動不需要職介所牌照,強調只是資訊提供不構成准照制度的範圍,將來普法時嘗試多提供例子,舉一反三方式解釋公眾疑慮。

勞工局研究及資訊廳長陳穎芝解釋,職介所的業務有分職業介紹及招募僱員,職業介紹要為求職者提供勞動市場的資訊,且要記錄求職者對職位要求及求職者的資格及工作經驗,再與僱主進行配對;招募僱員方面,要為僱主提供勞動市場的資訊,記錄空缺,以及按照要求進行配對。

她續稱,若只是朋友之間告知就業資訊,而不是把朋友的資料交予公司配對便不算違法,若對求職者的資格進行篩選再介紹予僱主,便會涉及職業介紹的活動。根據法案規定,是需要有記錄、了解職位需求進行配對。此外,收費職介所才可從事外僱招募工作,不收費職介所則不可,是兩個獨立制度。

李偉農表示,勞工局會加強巡查違法行為,一九年及今年一至七月的資料顯示,觸及職介所涉嫌違法行為個案分別三十五宗及二十七宗,涉及違法項目有四十四項及二十九項,罰款八萬元及一萬元,有關執法工作持續。當局將嚴格根據新法生效後出現的情況去執法,歡迎市民對違法行為向勞工局舉報。

廿四職介所未合規

他又表示,現時一百五十三間職介所,當中有二十四間未符合法律要求,但有一百八十日過渡期。在現行職介所中,提供內地服務有二十九間,提供越南或以外國家地區有六十二間,提供本地服務有十六間,提供內地或以外國家地區有四十五間。現時市場在供求方面是有足夠的供應,當局會密切關注市場的需求。

李偉農又強調,透過法案訂定職介所的責任,除了准入制度,亦設有職業服務指導員,訂明有關收費標準,以及設有監察制度,目的是提升整體職介所的水平及服務。法案獲立法會細則性表決通過,將於明年三月十五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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