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常會簽修改保險業務法意見書
保險業監察年費擬最高百萬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上午審議及簽署《修改六月三十日第二七╱九七╱M號法令》法案意見書,將提交立法會全體會議細則性審議及表決。委員會主席黃顯輝、秘書崔世平會後表示,委員會及立法會顧問團大部分提出意見被政府採納,亦有部分是政府主動於最後文本提出修改,委員會認同政府調整。
黃顯輝表示,該法令是為保險及再保險業務構建基本的法律框架,該法令自一九九七年生效至今超過二十年,期間保險人的毛保險費金額及保險人的資產值均有大幅增長。政府尤其參考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訂定的“保險核心原則”,再考慮本澳保險業的實際情況草擬法案,並於二○一七年進行業界諮詢。
三年收投訴百八宗
他稱,原有法令有一百四十九條條文,最初文本修改建議六十三條條文,相關修改內容很多,委員會經過一年多的時間完成審議。委員會在概括性審議時關注保險業務主面的客戶投訴,政府指目前已制訂相關指引,要求保險業界遵守。從投訴處理的統計數字來看,於二○一六年至二○一八年期間,金管局共處理一百八十三宗轉介投訴,以及對三十五宗個案開立卷宗調查分析,當中三十個案已完成處理及歸檔。
違法由行政法院審
委員會審議法案期間認為應調整保險業務監察費委員會,原有制度不論保險公司的規模及營業額多少,一律每年支付一筆由政府訂定的監察費,費用最低金額為二萬及最高金額為十萬元,但委員會認為保險公司的規模不同、營業額亦有差別,建議政府考慮保險公司業務規模等因素設立量化標準。政府採納委員會意見,並把最低及最高金額分別上調至三萬元及一百萬元。
處罰制度方面,法案由輕微違反改為行政違法行為的制度,由普通的初級法院轉為行政法院審理,政府解釋調整是特別配合終審法院二○○六年一宗管轄權衝突案,認為有必要清晰制度,以便金管局更好地履行監察保險業的職權。
此外,委員會亦關注到二○一五年制訂《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資格制度》,當中民事責任保險制度仍未出台,政府回應指有關保險涉及範圍複雜多樣,相關行政法規仍處於草擬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