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批地失效上訴敗訴
【本報消息】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訊:終審法院於今年七月十日、廿二日和三十一日就三宗涉及行政長官宣告土地批給失效的案件作出了裁判。
第一宗案件(終審法院第三八/二○二○號案)所涉及的是位於氹仔新城市中心BT7地段,一幅面積為三千九百一十一平方米的土地,承批人為澳門旅遊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土地的利用期限為三十六個月,自修改批給合同的批示公佈之日起計至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四日屆滿。行政長官於二○一五年九月三十日作出批示,以可歸責於承批人的原因不按合同訂定的條件利用土地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第二宗案件(終審法院第五四/二○二○號案)所涉及的是位於路環島石排灣工業區,稱為SL地段的土地,面積為一萬七千二百四十三平方米,承批人為Sociedade Internacional de Industria Pedreira, Limitada。土地租賃的有效期為廿五年,由簽訂有關公證書之日起計至二○一五年十二月六日屆滿。行政長官於二○一七年二月十三日作出批示,以租賃期限屆滿而土地未被利用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第三宗案件(終審法院第一八/二○二○號案)所涉及的是位於路環島石排灣工業區,稱為SF地段的土地,面積為三千三百七十五平方米,承批人為劉祿源。土地租賃的有效期為廿五年,由簽訂有關公證書之日起計至二○一五年十一月八日屆滿。行政長官於二○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批示,以租賃期限屆滿而土地未被利用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經審理,終審法院裁定上述三宗案件的上訴均敗訴。
參閱終審法院第三八/二○二○號案、第五四/二○二○號案及第一八/二○二○號案的合議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