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司:餵飼流浪動物非違法
冀加強宣傳執法官民配合源頭減遺棄
【本報消息】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表示,他對於市政署早前提出長期餵飼流浪動物或違反“動保法”的法律觀點有所保留。
張永春認為餵飼流浪動物的愛心人士的出發點是希望幫助及保護流浪動物,亦非動物飼主,不符合違法行為中所需的主觀及客觀的前提條件。他會與市政署認真研究,重點是在源頭減少流浪動物的存在,而前提正是大眾須遵守“動保法”,做個負責任的主人,當局會加強法律宣傳及執法。
至於動保團體提出的“流浪動物捕捉、絕育、放回計劃”,他認為未必需要,因為澳門地方小,放回流浪動物後未必能解決問題,加上市政狗房存在諸多限制條件。但強調在保護動物的立場上,市政署與各方一致,無需懷疑,並採取開放態度探討。他重申,重點是要民間與政府相互配合,源頭減少流浪動物,尤其是遺棄動物的懲治及舉報需要靠居民配合,才能做得好。
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戴祖義早前回覆議員蘇嘉豪關於“動保法”的書面質詢時認為現階段沒有條件推行動保團體提出的“流浪動物捕捉、絕育、放回計劃”,並提出不排除將長期餵飼流浪動物人士界定為動物飼主,或違反“動保法”,將可能被視為違反飼主義務、構成遺棄動物等違法行為。有關言論一度引起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