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靠實體清單規定實施
【本報訊】據中國商務部網站十九日消息:商務部今日公佈《不可靠實體清單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兩行為採相應措施
《不可靠實體清單規定》的具體內容如下,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維護公平、自由的國際經貿秩序,保護中國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等有關法律,制定本規定。
國家建立不可靠實體清單制度,對外國實體在國際經貿及相關活動中的下列行為採取相應措施:第一,危害中國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第二,違反正常的市場交易原則,中斷與中國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的正常交易,或者對中國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採取歧視性措施,嚴重損害中國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合法權益。本規定所稱外國實體,包括外國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堅持平等互利準則
“規定”指出,中國政府堅持獨立自主的對外政策,堅持互相尊重主權、互不干涉內政和平等互利等國際關係基本準則,反對單邊主義和保護主義,堅決維護國家核心利益,維護多邊貿易體制,推動建設開放型世界經濟。
“規定”指出,國家建立中央國家機關有關部門參加的工作機制(簡稱工作機制),負責不可靠實體清單制度的組織實施。工作機制辦公室設在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工作機制依職權或者根據有關方面的建議、舉報,決定是否對有關外國實體的行為開展調查;決定開展調查的,予以公告。
列清單考慮四因素
“規定”指出,工作機制根據調查結果,綜合考慮以下因素,作出是否將有關外國實體列入不可靠實體清單的決定,並予以公告:第一,對中國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危害程度;第二,對中國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合法權益的損害程度;第三,是否符合國際通行經貿規則;第四,其他應當考慮的因素。
“規定”指,對列入不可靠實體清單的外國實體,工作機制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決定採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措施,並予以公告:第一,限制或者禁止其從事與中國有關的進出口活動;第二,限制或者禁止其在中國境內投資;第三,限制或者禁止其相關人員、交通運輸工具等入境;第四,限制或者取消其相關人員在中國境內工作許可、停留或者居留資格;第五,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數額的罰款;第六,其他必要的措施。
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規定”指出,有關外國實體列入不可靠實體清單後,在限期內改正違法行為,方可移出清單。若逾期不改,工作機制將依規定採取上述處理措施。有關外國實體也可申請移出不可靠實體清單,工作機制需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將其移出。
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