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函四傳媒工會
警將修訂“傳媒代表”定義
【香港中通社二十二日電】香港警務處警察公共關係科總警司郭嘉銓二十二日致函四個傳媒工會,通知警方將修訂《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的定義,在不影響警方行動效率的情況下盡量配合傳媒工作及為傳媒代表提供協助。
警方致函的傳媒工會包括:香港記者協會、香港新聞行政人員協會、香港新聞工作者聯會、香港攝影記者協會。
信函表示,自去年六月以來,香港發生一連串大型公衆活動,在過去不同公衆活動中,警方先後發現有自稱記者的人混入人群,涉嫌阻礙警方工作,甚至襲擊警務人員,增添警察執法的困難。
信函提及,為協助前線人員執行職務,警方將修訂《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的定義。新定義下的“傳媒代表”是已登記政府新聞處新聞發佈系統的傳媒機構,或國際認可及知名的非本地新聞通訊社、報章、雜誌、電台和電視廣播機構,所發出身份證明文件的記者、攝影師及電視台工作人員。
警方表示,“傳媒代表”的定義經修訂後會更明確及清晰,讓前線人員能夠更有效及快捷地辨識傳媒代表,以便在不影響行動效率的情況下盡量配合傳媒工作及為傳媒代表提供協助。
為了協助傳媒採訪,警隊傳媒聯絡隊自今年五月已擴大編制至超過三百人,務求在大型公衆活動能夠派遣足夠隊員,在現場協助傳媒。傳媒聯絡隊會向前線人員提供訓練,讓他們理解傳媒的工作,知己知彼。
目前《警察通例》下的“傳媒代表”包括持有報館、通訊社、電視台及電台所發出的身份證明文件;持有香港記者協會會員證或香港攝影記者協會會員證的記者、攝影師及電視台工作人員。這意味着,此後只是持有記協和攝影記協所發出的會員證,不再符合警方的“傳媒代表”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