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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9月27日
第B04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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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政務須摒故步自封

電子政務須摒故步自封

【本報消息】《電子政務》法律及《電子政務施行細則》今日起生效,主要從公共部門的文件、電子證明、數碼證照、數碼化接待的各項程序及電子通知等方面作出規範。

民眾建澳聯盟公共行政改革關注組召集人李良汪指出,隨着有關法律法規生效,將有助推進政府各部門的數據治理及信息共享,為打破“孤島困局”創設條件。然而,在法律及技術層面相繼完善時,如何推動部門之間相互配合、改變舊有思維、提升服務意識及履行各自應有責任,是政策成功落實關鍵。

李良汪表示,現時政府各部門合共推出五十項手機應用程式,涉及約三十個部門,有部門甚至推出數個。他認為,這些應用程式雖可為居民提供資訊或申請功能,但“App出多門”明顯與便民理念相違背。

他指出,現時不同的應用程式,可從功能性(例如預約服務或申請辦理手續)及資訊性(例如天氣報告或交通消息)等劃分。隨着有關法律法規生效,未來資訊與服務將逐步整合至“一戶通”,建議未來在一個窗口上,將不同的程式作出更清晰的歸類,以便居民使用。

李良汪又指,由於部門之間各自使用的應用程式或電子平台不同,加上過去受法律所限,導致一些簡單服務均未能互通。以更新聯絡資料為例,現時身份證明局的自助服務機可一併更新數個部門的聯絡資料;但畢竟只佔小數,民眾往往仍需前往其他部門更新聯絡資訊,造成擾民。

相互協同配合

本澳在多年前已提出電子政務的概念,一五年底,行政公職局曾公佈《二○一五年至二○一九年澳門特區電子政務整體規劃》,作為特區政府電子政務發展的總體導向,多年來相關工作大多仍只停留在申請、預約或查詢階段,當中最主要原因莫過於部門間各自為政,把工作僅視為行政公職局的責任,窒礙電子政務的推進及發展。

他強調,《電子政務法施行細則》中,雖明確規定公職局為責任實體,但亦有規範各公共部門應作出相應配合。現時法律法規既已為問題創設條件,技術更早已不是阻礙的借口,但在實際操作中落實相關工作,尤其對現時已設立電子平台的多個政府部門,要實現資源有效整合,則必須具大局意識、摒棄舊有故步自封思維,相互協同配合。

李良汪指出,電子政務的服務模式大致可分為四類,包括政府部門之間(G2G)、政府與企業(G2B)、政府與居民(G2C)、政府與員工(G2E)。政府近年在企業、居民及部門之間的電子服務工作上,已有不少舉措,但政府與員工之間的電子政務工作須加強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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