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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四
2020年10月01日
第C04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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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轉發社交平台有法律責任

未經他人同意拍攝照片並在社交平台公開,需承擔法律責任。

盧綺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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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轉發社交平台有法律責任

時至今日,手提電話除了是電子通訊設備,亦已成為了居民記錄生活逸事和進行網絡社交的便利工具。吃美食拍一個、看美景拍一個、良朋親友相聚更要拍一個,再把美好一刻分享於網絡平台齊點讚。但拍攝照片並在社交平台公開,在法律上須注意甚麼呢?

澳門法律交流協進會常務副會長、律師盧綺嵐表示,照片只有當事人自己當然無問題,如果還包括其他人(即使是朋友),根據澳門現行法律規定,除非屬法律容許的情況,就必須徵得他們的同意,否則拍攝他人或公開相關照片的人有可能要負上民事法律責任,甚或走上犯罪的道路。這是因為每個人都有肖像權。

具體來說,肖像權是人格尊嚴的一種,構成基本權利的最高價值,所以肖像權是受到法律所保護的重要法益之一。在一般情況下,如有意圖或目的地對他人的肖像進行展示、攝取、複製、散佈或作交易之用,應先取得肖像人同意。除非基於肖像人的知名度或擔任的職務,或基於安全或司法方面的要求,或為學術、教學或文化之目的而有合理理由者;又或該肖像是在公衆地方、與公共利益有關的事實或公開進行的事實當中所攝得的影像的一部分,則無需取得肖像人的同意。

關於法律責任方面,如觸犯《刑法典》的“不法之錄製品及照片罪”,將可被處最高兩年徒刑或科二百四十日罰金。如果行為人為了使自己或他人獲得利益,或使他人或澳門地區造成損失而作出上述犯罪;又或行為人透過社會傳播媒介或作出上述犯罪,包括以互聯網作為廣泛傳播工具,則須加重刑幅,將可被處最高兩年八個月徒刑或科三百二十日罰金。此外,肖像人尚可就侵害其肖像權而遭受到的倘有精神或心理損害,向侵權行為人追討相應的精神損害賠償。

綜上所述,肖像權是專屬於每一個人的基本權利,受到法律的保護,肖像人尤其有權決定其肖像可否被公開,即使公開行為沒有侵害肖像人的名譽亦然。故此,盧綺嵐建議,不應有意圖或目的地在未經他人同意下,攝錄他人影像或將其上載至互聯網,以免因此而對他人的肖像權造成損害並而須負上法律責任。

2020-10-01 1 1 澳门日报 content_73071.html 1 偷拍轉發社交平台有法律責任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