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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06日
第A06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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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僱家傭入境須先有工作憑證

修改聘用外地僱員法昨生效 (資料圖片)

修改聘用外地僱員法昨生效

外僱家傭入境須先有工作憑證

【本報消息】《修改〈聘用外地僱員法〉》昨日生效,新法規範擬從事非專業及家務工作的非本地居民,須先取得“以工作為目的的入境憑證”,並須從澳門特區以外地區入境,方可獲發“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但續期情況除外。

發逗留臨時許可

政府部門早前舉行講解會時曾介紹申請流程,日後申請家傭時,僱主或職介所代表須攜同勞工事務局發出的聘用許可向治安警察局遞交申請,申請通過後僱主將獲告知初審結果及獲發由治安警發出的“以工作為目的之入境憑證”;外僱持旅行證件及上述憑證入境本澳,出入境事務站人員將識別其入境屬工作目的並給予僱員身份逗留的臨時許可。其後,外地僱員須於相關“臨時許可”屆滿日前,前往北安出入境事務大樓辦理“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手續。

此外,需預先申辦澳門簽證之國家(包括孟加拉、尼泊爾、尼日利亞、巴基斯坦、斯里蘭卡及越南)的國民,除持有“以工作為目的的入境憑證”外,還須預先經中國駐外使領館申辦到澳門簽證,方可入境澳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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