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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
2020年10月07日
第B06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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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永久居民申永居中院駁回

臨居失效後逗留不納居澳期

非永久居民申永居中院駁回

【本報消息】有非永久居民不獲續期居留申請,其認為自己在澳門居住了七年,應取得永久居民資格,案件輾轉上訴至中級法院。合議庭引用檢察院意見指出,澳門特區的非永久性居民並不會單純因為時間的經過而變成永久性居民,必須存在一項確認永久性居民身份所取決之各項條件,裁定其上訴失敗。

永居不單時間經過

案情指出,A於二○○八年透過“管理人員臨時居留許可申請”的配偶身份獲批准在澳門臨時居留,此後經申請,相關居留許可獲續期至二○一四年。其後,在第二次申請續期時,由於其配偶未完全履行納稅義務及僱傭關係的中斷,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一六年作出不批准其臨時居留許可續期的批示。

身份證明局註銷了A的澳門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證。A向身份證明局聲請發出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但遭到拒絕。A針對上述決定向行政法務司司長提起必要訴願,但遭駁回,輾轉上訴至中級法院。

合議庭引用檢察院意見指出,澳門特區的非永久性居民並不會單純因為時間的經過而變成永久性居民,必須存在一項確認永久性居民身份所取決之各項條件,尤其是連續七年在澳門通常居住這一條件的明示行政行為。

臨居未履稅務義務

上訴人受惠於其配偶的申請,獲得澳門特區非永久性居民身份,然而,在第二次申請續期時,由於其配偶沒有完全履行稅務義務,經通知後亦沒有進行相關修正,且已經不具備臨時居留許可續期的申請依據(僱傭關係終止),此外亦沒有履行相關的通知義務,因此,經濟財政司司長決定不批准上訴人及其配偶的臨時居留許可的續期申請。對此,上訴人並沒有及時提出行政申訴或司法上訴,因此該決定已確定。

隨着續期申請不獲批准,上訴人的臨時居留許可及非永久性居民身份均告失效(回溯至二○一四年三月廿七日),故上訴人在該日期後在澳門逗留的時間不可納入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七年這一條件的計算之內,因此,上訴人不符合獲發出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法定條件,被上訴批示應予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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