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酒令循序漸進 禁直售未夠秤者
綜合措施控酒奏效
【本報消息】《預防和控制未成年人飲酒制度》昨舉行業界諮詢專場,業界關注諮詢文本中酒精飲料的定義和標籤,禁止供應、銷售及消費酒精飲料的地點和方式,尤其如何定義自動售賣機,以至酒精飲料廣告及促銷限制等問題。
業界關注定義標籤
衛生局在昨日下午三時假黑沙環衛生中心三樓演講廳舉行《預防和控制未成年人飲酒制度》首場諮詢專場,由副局長鄭成業主持,衛生局法律辦公室協調員夏利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主任林松及慢性病防制暨健康促進部協調員陳丹梅、預防及控制吸煙辦公室主任鄧志豪及顧問醫生柯慶建。首場諮詢專場為業界專場,對象為零售業、餐飲業、與酒類有關的行業組織,合共廿二個相關團體或機構約五十名代表出席參與。
有商會代表認為,要控制未年成人飲酒應從預防做起,而非加重罰則和加稅,這會對業界造成經營障礙。
林松表示,預防非常重要,當局會透過各種方式宣傳教育,減少青少年飲酒意慾;但單是宣傳不足夠,以控煙為例,全世界在六十年代開始已大規模向居民包括青少年宣傳煙害,但成效不大。因此須用各種法律手段規範,如限制一些場所不准吸煙,透過綜合性措施才達到比較好的效果。
林松表示,對於稅收問題,非今次諮詢文本所界定,這是一個總體政策考量。現時酒類的稅收很低,酒精含量濃度達到百分之三十才要收稅,收稅比例也不算高。
涉廣告需加警告字
對於諮詢文本中建議對酒精飲料廣告及促銷限制,在酒精飲料廣告中應以中文、葡文及英文標示“過量飲酒危害健康”警告字句。
有便利店代表稱,因香港法例連酒精飲料的價錢牌也算是廣告,故在印製相關標示時,需要同時印製警告字句。
林松表示,本澳來說價錢牌不算是廣告,但若貼有某某酒標示或“大減價”,這便有廣告意味,需要加上警告字句。
林松指出,“過量飲酒危害健康”的警告字句是標籤在酒精飲料廣告上,但酒精產品上暫時未有此要求,但要求須標示酒精濃度。綜觀現行產品基本上已達到此要求,酒精產生辦法不論經發酵、蒸餾或添加的,以容量計酒精濃度只要高於百分之一點二,均受法律規管。
廣告考慮實際操作
鄧志豪補充稱,對於廣告問題實在很難具體說明,若一個標示只列價錢,相信此不算是行銷廣告。但倘若同一酒類商品放置在一起並有大標示列明“只限今天”等字句,他認為這便有需要標示警告字句。目前,仍須聽取業界及公眾意見,再考慮實際操作等問題。
自助售機點處理?
對於禁止供應、銷售及消費酒精飲料的地點和方式中,其中建議禁止以自動售賣機出售酒精飲料。有商會代表指出,若在一家酒吧內設有“葡萄酒”自動售賣機,相關場所能否容許?還是泛指所有自動售賣機也不能出售酒精飲料;若酒吧推出噱頭吸引顧客,在店內放置一批酒精飲料供顧客自取,這又是否算自動售賣?
林松表示,現時酒吧在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未成年人不能進入,故只要入錢便可買到酒,亦是自動售賣機,法律也不容許。但他強調,若有關場所賣酒予成年人,成年人再將酒給予未成年人,在香港現行法例不容許,有關場所亦有責任。但本澳會循序漸進,故諮詢文本中沒有此規定,現時立法方向是不能直接將酒賣予未成年人。有關場所最低限度不能以任何方式直接賣酒予未成年人。至於放置一批酒精飲料供顧客自取,這又是否算自動售賣?這要視乎具體情況,因這樣說太空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