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十物質列入受規管制度
禁毒法修法全票通過
【本報消息】立法會昨下午一般性討論及表決《修改第一七 / 二○○九號法律〈禁止不法生產、販賣和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法案,保安司司長黃少澤表示,是次修法旨在履行國際公約義務,使本澳管制物質與國際社會以及鄰近地區接軌,提高同步預防和打擊毒品犯罪的成效。
黃少澤引介法案時表示,第一七 / 二○○九號法律(簡稱“禁毒法”)的附表一至六載有各種受管制的植物、物質及製劑,根據該法律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上述附表須在遵守適用於澳門特區的有關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的國際法文書所定的規則下,按照由聯合國本身機關通過的修改作出調整。
按聯國修改調整
聯合國麻醉藥品委員會去年第六十二屆會議中,決定將十二種物質列作國際管制物質。該等物質已列入聯合國國際麻醉藥品管制局公佈的三份清單之中;在本澳,該等決定亦已透過行政長官公告公佈於去年七月二十四日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經確認,新增十二種國際管制物質中,其中兩種已為現行“禁毒法”所規管,其餘十種物質則未列於“禁毒法”附表之內。
十物質澳無發現
新增十種物質列入受規管制度,包括七種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三種用於製造毒品的前驅物,濫用相關物質,可對身體造成各種危害。黃少澤補充,根據經濟局資料,該十種物質無入口本澳記錄,亦無吸食記錄,且在非法市場上亦無發現。
因此,是次對“禁毒法”的修改建議,只將相關物質分別納入“禁毒法”附表的“表一A”、“表二B”和“表五”,並無增減原有法律條文。有關法案已送交行政會並於今年九月二日的會議上經過充分的討論後獲得通過。
黃少澤指出,鑑於毒品犯罪對社會的禍害深遠,是次修法具有迫切性,故此與過往做法相同,需要採用緊急程序立法,以盡快將新的國際管制物質納入“禁毒法”附表,使執法部門在打擊相關毒品犯罪時有法可依。
法案獲出席的三十一名議員全票贊成下一般性及細則性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