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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5日
第B08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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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輕微民事案件訴訟程序

認識輕微民事案件訴訟程序

李某同朋友訴苦說:借了七萬元畀親戚,追了一年也不還,又不聽電話,自己又不想花錢請律師追討,都不知怎辦。朋友答佢:不用苦惱,現時追討七萬元的債務都不用請律師,去法庭填張表,提供欠債證據,就可以入禀法院,方便又快捷。

相信大家在日常生活中都可能遇到類似李某的情況。其實,屬金額不超過十萬澳門元,且屬於金錢債務糾紛(例如借錢不還、被客戶拖欠電費等)或涉及保護消費者權利的案件(例如貨不對辦要求退款),大家都可以向輕微民事案件法庭提起訴訟,除了無須聘請律師外,訴訟程序亦較一般民事訴訟程序快捷。

今日為大家簡單介紹輕微民事案件的訴訟程序。

首先,原告須向輕微民事案件法庭遞交起訴狀並附上相關證據。隨後,法院便會向被告作出傳喚,被告可於十五日內答辯及提出證據,亦可提出反訴請求(即反告原告)。如被告提出反訴,法院會通知原告在接獲通知後十五日內作出答覆及提出證據。上述的起訴狀、答辯狀、對反訴的答覆等訴辯書狀,當事人可選擇自行書寫或以填寫由法院提供的表格的方式提交。

在法庭上,法官會嘗試調解雙方的糾紛,如果調解不成,就會對案件進行審理和調查證據,最後作出判決。值得注意的是,對輕微民事案件法庭所作的判決原則上不可提起上訴。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民事訴訟法典》第一二八五至一二九五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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