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家園:托管中心納法律監管
【本報消息】司警昨天公佈一名補習中心男導師涉及性侵四名小學女童,立法議員、共建好家園協會理事長黃潔貞強烈譴責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行為,是次性侵案件再次發生在未成年人經常接觸到的教育及社服機構等場所和人員,再次促請當局應盡早完成有關《非高等教育私立補充教學輔助中心通則》及《社會服務設施發牌制度》的修法工作,加強對入職托管中心、托兒所、補習或持續教育等人員的品德要求,提高違反上述法律場所的處罰金額;並將托管中心亦納入相關法律的監管範圍中。
黃潔貞強調學校、補習社、持教機構及托兒所等在內的場所,都是未成年人經常接觸且停留時間較長的地方,理應對於場所安全與人員各項道德規範有更高的要求。綜觀現時涉及未成年人場所人員監管的相關法例及措施,部分對於人員要求的限制並不嚴格,例如學校、補習社等教師雖然要提交刑事紀錄(俗稱行為紙),但並未明確要求每年更新相關紀錄,托兒所員工的錄用甚至未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只能靠機構自行向求職者設定條件及人員的自律。
另外,由於本澳部分刑事紀錄在滿足一定條件後亦可申請“司法恢復”(俗稱洗底),對於犯罪者即使已“洗底”,但是否仍適合擔任上述場所的人員,社會亦有不同意見。為更好地保護兒童免受性侵,不同國家及地區已推出各種相應的措施,就以鄰近香港為例早在二○一一年已推出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的措施,讓僱主可要求從事與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有關工作的求職者,提供查核結果;內地《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二條及六十三條亦有規定類似做法,要求有關單位需要向公安機構及檢察院等查詢應聘者是否有相關犯罪紀錄,並需要每年定期更新資訊,這些做法都值得本澳參考。
黃潔貞建議政府參考其他地方的做法,研究推出類似性犯罪定罪紀錄查詢的機制,又或建立性犯罪者資料庫,要求會接觸未成年人的有關工作求職者或僱主,能在雙方同意下申請或查詢相關紀錄;引入一套入職托兒、教育或社服機構並每年都要定期提交刑事紀錄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