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積閏享壽”談起
日前在《澳門日報》看到一則訃告,稱仙逝者“積閏享壽五十九”,這是不對的。死者年紀超過六十歲,例如死者六十五歲,可以寫道:“積閏享壽六十八歲。”積閏享壽:百年壽之大齊,積閏三十三個月,取其約數,故習俗加三年於實際的享壽年數。
凡死者不足六十歲,只能說享年五十六。如果死者只得三十歲之下,只能寫上得年二十×,或存年二十×之類。基督徒多表示:在世寄居×××年。
現在絕大多數人在醫院去世,所以不論男女都寫上“在××醫院壽終正寢”。以前大多數都在家中去世,那時有嚴格的規定,男子去世的稱為“壽終正寢”,女子去世的稱為“壽終內寢”。基督徒則寫為“息勞歸 主”或“蒙 主寵召”。
思 放